超過工傷認定時效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一:
盧某在外地一家磚廠工作。2013年10月的某日,磚機出現故障,盧某正在維修時,機器突然啟動,他被卷進攪拌槽,當場身亡。由于盧某父親已故,其母親倪某改嫁后已不與他生活在一起,所以磚廠在盧某死后并未通知倪某。直到2015年3月,倪某才得知兒子去世的消息,于是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盧某被認定為工傷,磚廠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 析
磚廠訴稱,盧某的近親屬已超過了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盧某不應再被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對其家人進行適當賠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1年,但未規定申請期間中止、中斷的情形。盧某的近親屬之所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不是因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申請期限內。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盧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磚廠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李某在一家餐飲店工作,但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去年6月份,小李在為單位搬運大米過程中不幸被砸傷。但是,單位不給他進行工傷認定,李某只好自己去申請,當地人社局并未受理,而是告知李某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李某擔心,如果因為勞動仲裁錯過了工傷申請期限,是不是就不能再認定工傷了呢?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由上可以看出,對于李某目前的勞動爭議,無論處理的時間有多長,均不影響他進行工傷認定。
特別提醒
勞動爭議仲裁雖然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但勞動者還是盡快申請工傷認定為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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