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童工怎么處理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我國是禁止企業、公司招用童工的。那要是某些單位非法招用了童工,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是規定各種勞動行業使用勞動力的基本法律。該法第94條規定:“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行政責任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又稱為使用童工,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 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不僅直接招用童工的單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為童工介紹就業者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7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處罰更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9條規定:“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這里要指出的是:對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只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這一規定只涉及行政處罰的種類,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幅度;而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則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對處罰幅度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罰款數額等,同時還對具體的執法工作作出了更富有操作性的規定。因此,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在實踐中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為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進行執法。
(二)民事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還涵蓋了周詳的民事責任,切實保障童工的合法權益。《禁止使用童工規》第10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三)刑事責任
在《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構筑的責任體系中,刑事責任是最后也是最嚴格的一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1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拐騙十四周歲以下童工勞動的,可以構成拐騙兒童罪。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迫童工勞動的,構成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頒布施行以后,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又在強迫勞動罪的同一條增加兩款,增設了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即刑法第244條第2、3款:“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例如,劉某承包一家煤礦,和劉某同村的一些村民獲知后,紛紛找到劉某要求在其煤礦打工,并帶來了黃某等7個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劉某開始只同意那些成年村民留下,后礙于鄉情,加上考慮使用童工成本較低,將這些未成年人雇用下來,并全部安排在煤礦井下作業。事過半年后,經勞動部門舉報,公安機關將劉某抓獲。法院以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由此可見,法律對于雇用童工的行為是絕對禁止的,而不因為童工自愿或者監護人同意就可以免除此種行為的法律責任。這種絕對禁止,體現了法律對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強制保護。
小編從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三方面為大家介紹了非法招用童工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花朵,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權益是全面保障的。要是有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您可以馬上進行舉報,同時也好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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