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愿離婚怎么快速離婚
如今,離婚在這個社會上已經是非常普遍的、正常的現象了。據相關調查表示,結婚率逐年降低的同時離婚率也是逐年攀升;有結婚自然也就有離婚,所謂婚姻自由,結婚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大多數情況也是如此。
但結婚與離婚的自由性還是有差距的,只要一方不愿意婚就結不了,但一方就是再不愿意離婚,也是沒有用的。很多在婚姻中不堪忍受的朋友,都非常關心離婚訴訟的周期問題。
如果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最長可以拖多久呢?影響離婚訴訟周期的因素又有哪些呢?你知道嗎?下面我們具體來看看。
1.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證據不夠充分,在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這樣就需要等待6個月之后再提起第二次訴訟,算下來基本上要1年左右。因此,證據的收集也非常重要。
2.是否能聯系上對方?如果法院不能聯系上對方,無法送達起訴狀副本、傳票、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話,需要進行公告,一次公告至少要增加2個月的時間。同時,只要適用了公告送達,那么案件就不能再適用簡易程序,審限就會從3個月變成6個月。
3.當事人雙方的敵對情緒,情緒也是非常重要的。
生活中,也許有大部分人都存在想離婚卻又離不了這樣的困擾,對方沒有法定的可以判決離婚的理由,比如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婚內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轉移財產等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離婚只能以夫妻感情破滅的理由,大多數時候想離婚的一方都難以拿出充分證據,所以很多人離不了婚。下面我們具體看看案例。
王女士因為長期出差與丈夫李某感情淡泊了,再加上李某一直工作不穩定,長期賦閑在家,因此王女士很早以前就想與丈夫離婚,但李某卻一直不愿意離。王女士甚至愿意在財產分割上吃點虧,雙方卻還是無法就離婚一事達成一致意見。
甚至在王女士提起訴訟離婚時,也因為沒有確切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的確已經破裂,因此法院也沒有判決允許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綜上所述,如果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起訴方的起訴理由判斷,是否支持雙方離婚,不會因為一方拖延,就可以不離婚。
如果在提起離婚訴訟且經過法院調解后,仍然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允許離婚。而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則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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