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續簽合同被辭退了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年簽一次合同,是不是每年都可以決定終止合同?
用人單位跟員工簽勞動合同,有的期限為1年,有的期限三五年,有什么區別嗎?
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勞動合同履行有三點影響:
1、試用期長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長短由勞動合同期限決定。合同一年試用期只能約定一個月,三年以上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合同,最多6個月試用期。
簽一年合同違法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員工可以要求單位額外支付5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2、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雙方都可以選擇不續簽,單位決定不續簽或單位降低工資標準員工不續簽,單位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3、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幾年,可以從這些因素考慮,結合崗位的穩定性來決定。
沒續簽合同被辭退了怎么賠償
合同到期單位決定不續簽,法院判定違法解除賠償10萬
莫某2009年9月入職M精密壓鑄公司任加工主管一職,公司與莫某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合同到期后又續簽了三年合同,期至2015年9月。
時至2015年9月,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兩天向莫某發出書面通知,通知莫某不再續簽合同,公司將支付經濟補償。
莫某對于勞動法規定有一定了解,知道連續兩次合同到期后員工可以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于是在收到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向公司申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未理會莫某的申請,于合同到期當日,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莫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申請仲裁,請求判定公司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12124.88元。(莫某平均工資9343.74元/月)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向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4090元,駁回莫某其他仲裁請求。
莫某和公司都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公司認為應當按照當地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3005元,3000*6個月=18000元)
一審法院:
在續簽之前,公司明確表示不再與莫某續簽勞動合同,可見雙方并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愿,即便莫某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亦無需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莫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應當按照莫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判決:公司應向莫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54090元,案件受理費10元,莫某免交,公司負擔5元。
雙方不服判決,繼續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雙方繼續上訴。
高院再審: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莫某與公司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莫某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故在莫某明確提出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公司應當與莫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二審認為公司與莫某未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合意,從而認定公司無須與莫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高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莫某一次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8180元。
沒續簽合同被辭退了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愿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違法解除則是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當員工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
本案中,莫某的平均工資是9343.74元,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3005元,莫某的平均工資已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莫某在公司工作了6年。
∴經濟補償金=3005元×3倍×6個月=54090元
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未提供勞動保障、未依法繳納社保,員工提出離職要求經濟補償,也是這個標準。
違法解除賠償金=3005元×3倍×6個月×2倍=108180元
莫某要求按9343.74元支付賠償金,公司要求按3000元支付經濟補償,都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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