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離婚的新要求
《婚姻法》即將廢止,民法典:離婚“新規”,2021年1月1日實施。
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審議通過并明確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1980年頒布于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相對而言離婚將更難!關于共同財產處理、債務處理、撫養權等均有新變化。新法將更偏重于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等。
民法典對離婚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變:
01
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冷靜期
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設置“離婚冷靜期”條款。簡單來說,協議離婚的流程將會變成:
(1)遞交申請:夫妻雙方協商一起向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申請,則進入下一步。
(3)抉擇期三十天: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對于沖動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
02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無效的事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恢復自由身,并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況,而自愿結婚的話,法律會保護雙方的選擇權,婚姻不會被一刀切認定為無效。
為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03
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民法典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明確列為夫妻共同財產。
04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民法典作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說,如果一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倆共同的決定,那么這筆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05
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民法典針對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新增加了一項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也就是說,除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都有可能作為考慮的范疇。
06
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
以往婚姻法對于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這一條的可操作性較低,因為在我國很少有夫妻會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掉了對于“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離婚補償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這是從法律的層面,對全職太太的權益保障。
07
“揮霍”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對其不分
或少分財產
民法典新增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揮霍”共同財產的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可對該方不分或少分財產。
作為夫妻,婚后的生活應當彼此分擔與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揮霍的方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08
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
有爭議
民法典將以往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09
久拖不判離得以解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一款“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審議通過并明確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1980年頒布于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相對而言離婚將更難!關于共同財產處理、債務處理、撫養權等均有新變化。新法將更偏重于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變:
01
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冷靜期
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設置“離婚冷靜期”條款。簡單來說,協議離婚的流程將會變成:
(1)遞交申請:夫妻雙方協商一起向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申請,則進入下一步。
(3)抉擇期三十天: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對于沖動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
02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無效的事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恢復自由身,并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況,而自愿結婚的話,法律會保護雙方的選擇權,婚姻不會被一刀切認定為無效。
為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03
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民法典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明確列為夫妻共同財產。
04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民法典作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說,如果一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倆共同的決定,那么這筆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05
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民法典針對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新增加了一項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也就是說,除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都有可能作為考慮的范疇。
06
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
以往婚姻法對于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這一條的可操作性較低,因為在我國很少有夫妻會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掉了對于“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離婚補償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這是從法律的層面,對全職太太的權益保障。
07
“揮霍”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對其不分
或少分財產
民法典新增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揮霍”共同財產的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可對該方不分或少分財產。
作為夫妻,婚后的生活應當彼此分擔與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揮霍的方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08
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
有爭議
民法典將以往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09
久拖不判離得以解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一款“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以上是律師對“民法典對離婚的新要求”作出的總結,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規定,是為萬千家庭樹立優良家風,規范夫妻雙方的行為,指引家庭成員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最終希望每個家庭都能和諧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