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隔離14天費用誰來承擔?
近日,不少地區在大力推進復產復工的同時為了防止和遏制疫情擴散,采取了對來自疫情多發區的返工人員在政府指定的地點集中隔離觀察的措施。
被強制隔離14天費用誰來承擔?
實際上,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集中隔離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和具體費用的標準。許多地方是由政府進行補貼,只不過由于各地財政收入狀況不同,有的地方愿意承擔有的不愿意承擔。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可此處法律只是規定政府提供生活保障,卻沒有明確說費用由誰支付。
本律師認為:一般集中隔離都是采取政府指定專門地點、指定專人管理的方式,這是典型的政府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公共屬性決定了其并非單純的個人行為,再說如隔離期間的費用由被隔離人自行承擔勢必會導致部分符合隔離的人員故意隱瞞,不愿意接受隔離的后果,另《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為此,由采取集中隔離措施的政府負擔集中隔離期間被隔離人的食宿費用,本律師認為既符合正當性和合理性要求,也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和該法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國家規定隔離費用標準
鑒于隔離措施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基于普遍的行政法治原則尤其是比例原則,隔離收費應當滿足兩個標準:
一是隔離地點必須滿足必要的質量標準,包括安全保障、飲食營養、活動空間、資訊傳輸和醫療支持等。簡而言之,隔離不是坐牢,隔離措施應當僅以控制潛在的疫情擴散為上限,不得不當降低被隔離人員的正常生活水平。
二是收費僅以覆蓋成本為限,不宜“發疫情財”。畢竟,考慮到“拒疫情于轄區之外”的動機和逐利天性,一些地方政府難免有高價收費的沖動。但公權不應成為賺錢的工具,更不能淪為“敲竹棒”的打手,否則將是對其合法性的極大沖擊。
簡而言之,疫情期間的適度人員流動和強制隔離,于公于私都屬必要。對于隔離外來人員的收費問題,簡單的判斷標準應該是:非自愿選擇者不收費、有功于大局者不收費、可能漏網者不收費、質次價高時不收費。
唯有如此,才能在護衛抗疫大局的前提下,利用市場規則實現相對公平的社會效果。建議在“一盤棋”的思路下,以上述準則為參考,綜合協調各地隔離收費政策,避免地方各自為政、以鄰為壑甚至“把抗疫當生意”的亂象。
關于“被強制隔離14天費用誰來承擔?”小編已經為大家講完了,低保戶還是會享受一定的補貼,但具體多少需去當地相關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