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畸輕是什么意思
量刑畸輕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下,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上。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重,但處刑卻靠近三年,情節較輕,但處刑卻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輕畸重的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款的前半段,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對男子奸殺百香果女童案再審的理由為,原判決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不當。可以肯定認為,當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從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可能屬于量刑不當。但是,我國的上訴制度中有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如果本案的市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通過審判監督制度再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
法律盡管規定了量刑不當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實體公正問題,但是,司法實踐一般以“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必要條件。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內容之一為,判處的刑罰畸輕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死刑的執行方法能否被評價“量刑畸輕”是本案受到公眾的關注的主要原因,我們應當客觀認為,從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角度看,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屬于“量刑畸輕”;而從被告的角度看,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又是“量刑畸輕”。就國家層面而言,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僅是減少死刑執行的方式,從而大大地減少了死刑的實際適用。
可以肯定認為,本案的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已經充分考慮了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節,二審改判可能沒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社會效應,再審改判死刑又可能引起上訴不加刑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職權發回重審可以被認為是重視了實體公正,但也需要規范“量刑畸輕”與“量刑畸重”的標準,以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
量刑畸輕案例分析
近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院抗訴的被告人王某販賣毒品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不當,對被告人王某進行依法改判,促進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2次向劉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分別獲得毒資500元、700元。2016年3月28日晚,唐山市人郭某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人王某,讓其幫忙購買甲基苯丙胺。隨后,被告人王某電話聯系被告人田某某,提出從被告人田某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當晚,被告人田某某將毒品送至被告人王某家中后離開,隨后被告人王某在自家門口被公安干警抓獲,當場從王某攜帶的黑色布質背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73.91克。后又在被告人王某住宅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73.57克。經公安部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78.0%和77.0%。
2018年9月28日,昌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我院收到一審判決后,經認真審查認為,一審判決未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販賣給劉某甲基苯丙胺,未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從田某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是為了販賣,從而錯誤認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質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遂提出抗訴。秦皇島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王某從田某某處購買毒品的真實目的是要販賣給郭某,屬于為販賣而購買,且之前有販賣毒品行為,遂改判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加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近兩年,昌黎縣院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提高監督質量。本案的成功抗訴,充分展現了我院作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切實維護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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