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聯名告到勞動局后果
員工聯名告到勞動局后果
先說下我自己的一些經歷吧。
剛參加工作那會,進了個無良公司,干了三個月一毛錢的工資都沒發,后來好多人都離職了。當時老板承諾,工資到時候一定一分不少地發給大家。結果離職都三個月了,欠大家的工資也沒發。大家就一致商量走勞動仲裁程序,后來大家找的法律援助,來進行維權。這個時候公司還醒悟,仲裁部門給公司下發的調解函,公司拒收,老板還不承認我們以前是他公司的員工。因為拒收調解函,我們只能走下一步的訴訟程序。
當老板看到我們來真的時候,才開始慌了。然后給我們每個人打電話,讓我們撤銷起訴。大家沒人搭理他,老板又讓以前的老同事打電話求情。再后來大家表態說明,撤銷可以,先把工資補上,不見到錢,不撤銷。最后老板分了兩次,把錢給每個人都打了過去,但是只給了拖欠的工資,并沒有給補償,大家也沒有過多的追究。
所從,從這件事來看,去勞動局投訴還是有用的。那么為什么員工一去勞動局投訴,問題就解決了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員工去勞動局投訴,對公司的信譽還是有影響的
員工去勞動局投訴,勞動局一旦接收,那么公司就會在勞動局備案,這也是公司的一個污點,而且在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公司都會被勞動局監管的比較嚴格。
另外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在勞資爭議糾紛中發現企業存在某些不當行為時,可以對企業進行相關罰款處罰。
二、公司在行業內名譽受損
如果員工去勞動局投訴,那么基本上行業內都會知道,公司會落一個不好的名聲。再加上從公司出來的員工,也會宣揚公司的各種不好,這些都是直接的影響,甚至會導致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后直接不再合作。
三、公司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鬧到法院,不僅要承擔法律成本和責任,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果拒不執行的話,是會上征信的,到時候公司貸款,包括其他的一切業務基本上都開展不了,以及對老板的后代都是不利的,這才是最大的影響。所以老板一般都會在你去勞動局投訴的時候找你私下協商解決。
總結一下:
當碰到這種問題的時候,一定要保留好自己的在職證據,考勤記錄、工作證、工資單、工作相關的資料和一些票據,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據。然后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利益。
現在是法制社會,不存在不敢告一說,員工沒告公司,只是在權衡自身利益而已。
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有很多種,比如:
1、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簽訂不合理;
3、不給員工繳納或不按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
4、要求員工加班但不給員工加班費,
5、拖欠發放工資;
6、逼迫員工簽訂不平等協議,比如強制降薪;
7、單方面辭退員工不補償等。
對于職場人來說,或多或少了解或親身經歷上面描述的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沒有去告公司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1、從眾心理,公司所有人都是這樣。
我朋友新入職一家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里面的薪資條款寫的是基本工資,并不是面試offer中承諾的全額固定工資。她問辦入職的HR,希望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全額固定工資,沒想到HR說,公司所有人都是這樣簽訂的,沒有問題的。朋友雖然知道這樣不合法,但是一是覺得不想失去這個新工作,二是覺得既然大家都是這么簽的,我這么簽應該沒問題,于是就簽了。
很多時候,由于從眾心理,其他人也是這么辦的,那我也不糾結了吧,公司員工都是這樣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同事都是沒有加班費的,公司都是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的,公司其他同事都在這份不平等協議上簽字了……因此即使知道公司這么做違反了《勞動法》,但沒有人第一個站出來做出頭鳥。
2、員工處于弱勢地位,舉證困難。
職場上,員工永遠處于弱勢。很多公司知道自己的操作違法,為了規避風險,專門請了專業的法務團隊為自己保駕護航,把違法操作做的滴水不漏,讓員工很難找到證據,找不到證據,那么在仲裁時勝訴的難度很大。
比如現在很多互聯網公司是實行不打卡的,但加班卻非常嚴重,不打卡就難拿到加班的證據。
有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填寫的是基本工資,另一部分以補貼形式發放,員工在簽訂時認為只要如數發放就行了,但如果哪天公司將補貼這部分砍掉了不發放,員工舉證時就很困難。
3、耗費精力大,維權成本高。
公司有專業法務團隊,但作為員工個人,只能自己去請律師,這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另外,勞動仲裁比較耗時,短則幾個月,長則半年一年。意味著員工維權要一直跟進此事,耗時又耗精力。
我知道的一位朋友因為公司單方面違法辭退,去勞動局把公司告了。公司收到開庭通知是在3個月后,仲裁時間是在他提起訴訟后5個月后,開庭結束后,仲裁結果在開庭結束后2個月才出來,總共歷時7個月,而且只是賠償了一部分錢。自己還支付了幾千塊錢的律師費。一場訴訟下來,耗時耗力,還承擔著心理壓力,讓想去告公司的員工“知難而退”。
4、怕影響找新工作。
公司通常只會在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并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后才會開具離職證明,員工擔心告公司后,離職時公司會在離職證明上面描黑,會影響下一份工作入職;另外,找新工作時,一些正規的公司都會進行背景調查,如果發現員工在過往工作經歷中有過勞動糾紛,通常是會有顧慮的。
基于上面的原因,員工明知道公司違反《勞動法》,但仍沒有去告公司。不是不敢告,而是個人利益權衡后的選擇。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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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謝謝分享你的問題。
首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落實對勞動法律法規進行宣傳組織實施的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與企業對有關是否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權益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或企業限期整改或行政處罰。
其次,近幾年更是配套出臺一系列的政策保障農民工與廣大勞動者的權益,把企業欠薪行為列入欠薪“黑名單”,利用誠信制度進行聯合懲戒,使欠薪違法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同時根據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情況,把企業分成A、B、C三類等級,實行差別化獎懲管理。
第三、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不依法履行支付義務的企業與法人或相關負責人,以惡意欠薪罪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國家已經明確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列入《刑法修正案(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最后,小哥同時了解到,各地現正在積極推行“互聯網十智慧監察”,以后企業用工情況全部實行網格化系統管理。如有企業違法,專網系統會出現報警,勞動部門就會提前介入,防范出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
總之。社會經濟發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保障勞動者的政策會越來越到位,你認為呢?如有什么需要幫助與提問,歡迎留言與關注,“勞動者之哥”知無不言,共同交流探討。
你好,如果您是一名農民工,您關注并深入詳細看一下“勞動者之哥”,阿哥已經講了一些討薪的“實招”,如勞動維權“四種途徑”等,歡迎大家活學活用。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機關保證《勞動法》實施的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與企業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責令用人單位或企業限期整改,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現在還可以把欠薪行為嚴重的企實上報省、自治區列入欠薪“黑名單”,利用誠信制度進行聯合懲戒。同時,國家已經把惡意欠薪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不依法履行支付義務的企業與法人或相關負責人,以惡意欠薪罪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總之,國家政府有關部門會依法依規維權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更好發展!
以上是“勞動者之哥”的真實看法與經驗,如有什么需要幫助與提問,歡迎留言與關注,咱們群策群力,共同維護每個勞動人民和廣大農民工兄弟的合法權益!
前段時間,我的一個老同事就被他們公司“陰”了一把,令他的年收入直接降低了一萬多,他多次找人事部理論,但沒有用,人家在獎金那里做的文章,最后,我那同事斗不過她,氣沖沖地投簡歷出去面試,后來去了同行的一家公司上班。
很多時候不是員工不想告這些無良公司,而是告了也沒用,因為現在的私企大多都不正規,老板都是無賴,把勞動法都玩壞了,擅長把自己違反勞動法的舉措變“合法”化了,讓你很難告倒他。
常見的違反勞動法的做法有幾種,大家一定要警惕啊。
一是加班不給加班費。這種違法是最普遍的,令無數月薪制的員工都拿不到加班費,就拿當下的996、8106等等現象來說,都是沒有加班費的,但為了掩人耳目,為了將自己的做作所為合法化,那些公司就會拿勞動合同做手腳,比如某人月薪5000,但合同上只簽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1700元,并且口頭告訴你,實際上會按5000元來發,那剩余的3300元則分為加班費、崗位工資等方式發放,那樣就避開了勞動法,當你舉報公司不支付加班費的時候,公司就可以拿出簽名確認過的工資條來堵住對方的口,當看到確實有加班費一項時,你們還有什么好說的呢?如果大家都能夠嚴格執行勞動法,相信絕大多數公司都不會鼓勵大家加班,因為加班費付不起啊,所以,這些老賴就會變著法子壓榨員工的休息時間為他們無償加班,但又規避了被法律制裁的風險,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聰明人太多了!
二是勞動合同崗位含糊。比如說你是一名研發部的工程師,他可能給你填寫“技術類崗位”,如果看你不順眼,完全可以調你去做PE、IE等相關的技術工作,屆時,你只能敢怒不敢言。另外,合同上的薪資一項,只填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簽完的勞動合同不給員工一份,這么做,就給了他很多可發揮的空間,也有公司利用合同的最低工資這點做文章,比如公司每月承諾給你5000元每月,可合同上簽最低工資,比如是1700元,那么在裁員的時候就按1700元每月賠給你,當然這是不合法的,但有些無良公司就是想占那些法律意識薄弱的員工的便宜,能騙一個是一個,另外,即便有員工意識到這一點,但你又能拿出什么證據呢?有些公司連簽完的工資條都收回去的,就算你真的拿得出證據了,你想申請勞動仲裁?沒那么簡單的,那些公司會想辦法拖下去,一拖就可能是幾個月,但員工離職后也要到新公司上班啊,誰有那么多時間和精力跟這種無良公司耗幾個月時間呢?于是只能默默忍受了!
三是簽完工資條后不給回員工。有些公司每次發工資之前,都會弄張工資條讓你簽名確認,但簽完后就當場收回去了,這又是什么梗?很明顯,是因為做了不符合勞動法的事情心里有鬼嘛,那些公司擔心被員工抓住加班不給錢、逃稅等等的把柄罷了。
四是不給員工買社保。還有一部分公司更黑暗,連最基本社保都不給員工買,這樣就可以從每個員工身上省下好幾百元呢,所以他們想了一陰招,入職的時候逼你一口氣簽下一大堆不平等條約,其中,有一份有關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明確指出是員工要求放棄購買的,作為員工還能怎樣呢?都已經辭去了前公司的工作,現在已到了入職新公司的環節,也只能硬著頭皮簽了,真TM不要臉!
所以說,天下烏鴉一般黑,無良公司不符合勞動法的地方太多了,作為一名員工,我們一定要熟悉勞動法,一定要共同抵制這種無良公司,讓這種公司的“陰招”早日曝光,那樣,或者今后的職場環境才會好起來!
這真的是一個好問題,而且是有深度的問題。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有哪些?情況估計會有很多種,簡略分析一下以供參考。
丨首先更正一下正確的說法。確切的說,勞動者遇到侵權,要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前是勞動局,現在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丨第一種情況。接到勞動者投訴后,應該是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然后開始走流程,通知單位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后,雙方達成一致,勞動者利益訴求得到合理解決。
丨第二種情況。勞動監察大隊調節無效,勞動者只能走勞動仲裁程序,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掌握充足的證據,經過仲裁庭開庭后,勞動者權益得到保護,同時單位會受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罰;但是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掌握和提供充足證據非常困難,這就會產生分歧,甚至單位有可能利用各種手段制造假證據或者毀滅對勞動者有利的證據,那樣的話維權的路就會很難。就會出現第三種情況。
丨第三種情況。勞動者證據不充分,無法理由有效的證據佐證自己的訴求,而單位此時會假惺惺的提出讓步,經仲裁庭調節后,讓勞動者的部分利益得到滿足。
丨第四種情況。勞動者不服仲裁庭的調節,起訴至法院,最后由法院判決。
這里邊最重要的是證據,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證據不足的情況。
所以勞動者遇到自身權益受到單位侵害時,最重要的是做好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包括工作照、勞動合同、工作文件、工作記錄等,越多越好,越全越好。
然后再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勞動監察大隊必須依法辦事、依規辦事,不管什么樣的企業和單位,只要你證據充足,一定要堅持才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訴求得到正確的解決。
這個過程很可能是漫長的,會耗費很多精力,因為畢竟是一個個體和一個集體的矛盾,所以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
只要你同你所在的單位或者企業有勞動事實產生,簽訂勞動合同,你去勞動局投訴和舉報,該企業都非常有用。更為重要的是,用人單位和企業同勞動者沒有簽訂用工合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且企業和單位面臨嚴重的處罰。
我們作為普通勞動者來說,都是靠付出我們的勞動技能和努力去掙的一份薪酬,然后維持自己的生活,進行家庭生活的負擔。這一份工作和薪酬對我們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但是由于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各種不公平待遇或者剝削勞動者的行為是企業的本性之所在,就是企業的本來面目。他們會鉆勞動法的各種空子,從而在工作中不斷克扣和壓迫勞動者,他自己的。獲取更多的剩余價值。
是作為勞動者,對最基本的勞動法的條款細則,應該有所了解和認知。一旦當自己忍無可忍,需要借助法律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地位和勞動權益的時候,就知道如何應對!
企業在同你發生勞動關系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去勞動局投訴和舉報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當然有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1、只要你同你所在的企業和單位發生勞動事實,不論有沒有簽訂勞務合同,都是表明您在這家企業和單位工作過,付出了努力和才能,法律是認可的。
這一點無需質疑。你去勞動局去投訴和檢舉,是完全有必要。不要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心里沒底,覺得這樣的投訴和檢舉是沒有作用的。其實完全不是這樣。
2、企業同勞動者發生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是極其嚴重的勞動違法行為。
如果勞動者去勞動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檢舉企業和單位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一定是會支持的。不僅要追究企業的違法責任,要面臨高昂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追究企業的民事責任。更為勞動者要進行賠償金,這是必然的。
但是,勞動者去投訴和檢舉的時候,一定要為相關部門提供一定的勞動證據或者勞動事實。例如你在該單位工作時的工資條、薪酬記錄、工作服、工作記錄的,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證明你在該公司或者單位工作的正確。
清楚了這些,你就直接可以去投訴。
總得來說,
企業同勞動者沒有簽訂用工合同,是非常嚴重的勞動違法行為。其他的如給員工沒有繳納社保、克扣工資或者惡意欠薪等這樣的行為,只要勞動者去勞動大隊或者勞動局投訴和舉報企業和單位,就一定可以維護勞動者自己的職業權益和職業利益。不僅企業會面臨整改、罰款,甚至涉及民事行為的責任。勞動者個人而言,不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賠償金,也可以維護自己的職業權益和職業利益!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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