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所謂的代駕,就是當車主不能自行開車到達目的地時,由專業駕駛人員駕駛車主的車將其送至指定地點并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普遍在餐飲行業使用較多。
我們都知道喝酒之后不能開車,因此,很多人在酒后會選擇代駕,代駕在近年來也越來越普遍。當車主喝酒之后,叫了代駕,在代駕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了代駕人員傷亡,此時,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這主要取決于車主與代駕人員是否具有雇傭關系。今天,我們一起來進行分析。
法律
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人認為:代駕人員是按車主的要求完成工作,提供了勞務,所以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有人認為:代駕人員是代駕租車公司派來的,代駕人員是為代駕租車公司工作,賠償責任應該由代駕租車公司承擔。那么,實際到底如何,賠償責任應當誰來承擔?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明確這個問題。
某天晚上,濟寧某酒店門前,一群代駕司機都在等待代駕的客戶。李某接到代駕公司的電話,告知他有一位吳某在這個酒店里面喝酒應酬,需要公司提供一輛小型面包車和一名代駕司機,此次代駕由李某負責。因此,李某接完電話后,回到代駕公司開車趕到該酒店等候。當天晚上九點,李某駕駛著小型客車帶著吳某等五人離開飯店。
在車輛行駛至城區某路段時,因李某的車速過快,加上當天晚上下雨,地面濕滑,在拐彎時未注意到路邊騎三輪車的馬某,李某的車將馬某撞到在地,致使馬某嚴重受傷,三輪車也損壞了。經過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無責任。隨后,因為賠償問題各方無法協商一致,馬某便將李某、吳某、代駕租車公司、保險公司都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雇傭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代駕司機李某是受代駕租車公司指派完成任務,雖然客戶吳某也可以監督他,但這種監督屬于一種平等關系。作為客戶,吳某是不能自由選任代駕司機的,對代駕司機的指揮也有限。
李某受雇于代駕租車公司,通過提供勞務服務,取得報酬。代駕司機李某受到代駕租車公司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是雇傭關系存在的基礎。李某是代駕租車公司選任的,李某為吳某進行代駕服務,吳某沒有選擇的權利。因此,從代駕租車公司對代駕司機李某進行選任、管理、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行考量,代駕租車公司與代駕司機李某之間應當成立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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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對于馬某的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以及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代駕租車公司賠償。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車主與代駕租車公司使用服務合同的有關規定。不論代駕司機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駕服務,均在車主與代駕司機或代駕公司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而并非雇傭關系。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享有者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以及上述的法律規定,代駕司機或者代駕公司應當對代駕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代駕司機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代駕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代駕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代駕司機追償。
在本文的最后,提醒大家,生命安全最為重要,在需要代駕時,應該找有資質、信譽好的代駕公司,這樣才能較好的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