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被車撞死了怎么辦誰的責任
現如今,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寵物的地位也不斷提高。狗類在寵物界一直有著不可撼動的地位,但狗和貓不一樣的是需要主人帶出門遛,因此就很可能發生各種各樣事故。我們以前已經分享過寵物狗咬傷人的責任劃分,今天來討論一下寵物狗被車撞死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原告訴稱,2019年12月13日17時許,被告駕駛黑PXXX**號出租車在西峰苑116號樓南側由東向西行駛至1號車庫附近時,將從1號車庫出來的原告飼養的寵物狗撞死。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現起訴要求被告賠償28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飼養的狗沒有犬牌,也沒有佩戴牽引繩,無人牽引,加格達奇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證明并未認定被告負事故責任。根據黑龍江省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犬只外出活動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或者攜帶;第四十二條規定,養犬人未遵守犬只外出規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傷亡的,由養犬人自行承擔損失。被告當時并看到原告家的寵物狗,只是感覺車后輪壓到東西,并不是車頭撞或是前輪壓到狗,如果是車頭撞或是前輪壓到狗,被告會停車查看撞到的是什么物體以及車是否損壞。因此,原告主張讓被告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德仕在西峰苑116號樓南1號車庫居住。2019年12月13日17時許,原告駕駛車輛下班回家,打開車庫門時,原告飼養的寵物狗從車庫里出來,此時,被告周銀建駕駛黑PXXX**號出租車恰好行駛到原告車庫門前的小區道路上,將該寵物狗撞死。原告聽到狗叫后,立即從車庫里出來,喊停了被告的出租車,當時被告只同意賠償200.00元,原告不同意并隨后報警。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圖片顯示,原告自2013年2月份在微信上傳案涉寵物狗照片,證明原告飼養該寵物狗已多年。
法院認為,被告答辯中所稱的黑龍江省養犬管理條例,實際是指《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該條例由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1年7月21日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1年10月20日批準,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哈爾濱市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犬只飼養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雖然該條例只適用于哈爾濱市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但條例是經過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的,條例所確定的如果飼養犬只外出活動不加牽引發生交通事故則犬只死傷自擔的原則,對于本省其他地區參照條例處理此類案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案事故發生于加格達奇區西峰苑居民小區內,小區內的道路不同于市區內的交通道路,彎多且窄,事發之時天剛黑,正值市民下班回家高峰時段,通行人員多,路況復雜,被告駕駛出租車在小區內行駛,更應該加強嘹望、謹慎駕駛。由于被告未能盡到高度安全注意義務,造成原告周德仕飼養的寵物狗被撞死亡,被告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對其飼養的寵物狗疏于管理,未經人牽引跑到小區道路上,是造成寵物狗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未盡到對飼養犬只嚴格管理的義務,對寵物狗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該寵物狗市場價格的相關證據,考慮到原告飼養寵物狗多年,有一定的感情,本院酌定由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30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300.00元。
總結一下:
一、車主需要賠償的情況:
1.有狗證且系了狗繩:這種情況下狗主人盡到了保護狗安全的義務,車主撞上狗之后,理所應當的要對狗的傷害或者是死亡負全責。
2.沒系狗繩但是車主違章駕駛:如果車輛在停車場、小區某些特定場所超速行駛,或者在禁行路段穿梭、逆行等這些違章行為,狗沒拴狗鏈,那么狗主人和車主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車主不需要賠償的情況:
1。沒有狗證:沒有狗證就不能證明狗是狗主人的合法“財產”,所以車主可以選擇拒絕賠付。但是,最好還是報警來處理。
2.有狗證但是沒系狗繩,車輛正常行駛:《犬只管理辦法》規定小型犬只可以上街,但是要求狗主人要用牽引繩牽著走。如果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撞上了未系狗繩的狗,車主有權拒絕賠付。
實踐中對于駕駛員的相關義務相信大家都比較清楚了,而飼養人卻不太了解自己的義務。作為寵物狗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寵物狗辦理養犬登記,出行時給寵物狗系帶牽引繩,盡到必要的保護義務,寵物狗沒有控制地突然橫過城市道路,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飼養人自己是有很大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