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2年后就沒事了嗎
借款人如果因債務糾紛欠錢不還,一旦被起訴到法院,判決后依然拒不履行責任的話,那么就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俗稱的“老賴”,那么很多消費行為都會受到限制,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無法再坐飛機、火車、買房、星級酒店等,那么失信2年后就沒事了嗎?超過期限后多久會撤銷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網在2017年2月發布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有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期限為2年。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如果被執行人暴力、威脅執法,或者同時有多項失信行為,那么期限延長1-3年,那么意味著失信被執行人期限最短是2年,最長是5年。
那么超過2年后,多久會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被撤銷?
法院同樣也做出了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債務人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然而還是無法償還,到了法院執行局,法官就會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根據情況,會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限制高消費等。
這樣的話,債務人的名字就會在法院的官網和相關的網站報刊上被公開失信信息。
并且債務人出差做飛機高鐵都會受到限制。
如果在2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的: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如果被執行人暴力、威脅執法,或者同時有多項失信行為,那么期限延長1-3年,那么意味著失信被執行人期限最短是2年,最長是5年。
但是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法院就不會取消限制高消費。這個禁令是始終存在的。
其實什么失信不失信 都是無所謂的,限制交通,才是有實質性的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zhi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