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看守所等于坐牢嗎
依我之見:‘’進過看守所百之百的算是坐過牢‘’。
為什么說進過看守所算坐過牢呢?
一,什么叫‘’坐牢‘’?在我國因構成犯罪被判處‘’拘役‘’以上被剝奪人身‘’自由刑‘’的就叫坐牢。而判處拘役刑的首要前必須是行為人觸犯我國《刑法》構成犯罪之人才會坐牢。既然說到必須有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犯罪事存在,各辦案機關依職權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兩危害性‘’,即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害性‘’,依法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而這兩種強制措施就是將其‘’關進看守所‘’,剝奪其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丶通迅自由等‘’類似于罪犯坐牢‘’。
那么,又為什么不僅僅是類似于坐牢而就等于坐牢呢?理由還有如下幾點:
A,關進看守所的人,依法都必須是判處拘役以上剝奪人身‘’自由刑‘’的刑事犯罪涉案之人。
B,辦案機關依法結案時,對于判處拘役丶有期徒刑的罪犯前期被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的時間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不正是‘’關看守所等于坐班房‘’嗎?
C,法律規定: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場所,以及有期徒刑罪犯剩余刑期在三個月的可在看守所執行,這不正是‘’關看守所就是坐牢‘’嗎?
d,如果關進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最終公安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無罪不起訴(含存疑不起訴)丶法院判處無罪的,以及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冤假錯案和依法必須對‘’關看守所‘’的錯誤‘’坐牢‘’進行賠償,賠償標準‘’關看守所和坐牢‘’是完全一樣。
e,看守所對被羈押的人與牢房的監管手段措施均一樣,甚至看守所比監獄更嚴厲,連通信權都是剝奪了的,而坐牢期間是有有限的會見權和通信權利。
綜上所析一一一‘’進過看守所百分百算是坐過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謝邀請!
其實進過看守所,然后認為自己不算是坐牢的,大多是進去后的人,給自己的一個心里安慰,人為自己只是進了看守所沒有去監獄,去了監獄的人才是壞人,而自己還不算太壞,怕社會上的人對自己有歧視,所以才自我安慰。
本人在看守所進去后呆了2年,一審二審最后翻案,呆了2年同樣沒去監獄,那我在看守所的這2年算不算坐牢?
什么是坐牢?牢就是囚籠,人坐在囚籠里沒有自由,這就是坐牢。
所以正兒八經來說,只要在看守所的監室里面呆了一天都算是坐牢,如果不算坐牢的話,那我在看守所呆了2年算什么?
其次,說沒去監獄的人不算坐牢,是去過監獄里的人對看守所的人的鄙視,因為監獄里面的制度和看守所完全不一樣,可以說檔次高很多。
就比如一個普通人手里有100w,然后說自己是大款,而在億萬富豪眼里,就是個土鱉。
都是坐牢,在看守所總是顯得名不正言不順,而去了監獄就為自己正名了,自己就是個罪犯。
所以在監獄的犯人眼里,在看守所呆的確實不算是坐過牢的。
但是很多犯案比較小的,也就判了幾個月了,判決下來都快出去了,不夠資格去監獄,那他們判也判了,牢也坐了,難道不算?
所以,立場不同,看待是否算坐牢的態度也不同,監獄的人看待看守所的可以說各位都是垃圾,而很多看守所呆到出去的人因為沒去監獄,心理安慰自己不算是坐牢,我還是一個好人。
我覺得沒有意義,只要進去一天,都算坐牢了,畢竟你失去了一天的自由,被監管了一天,進入了一個不一樣的社會,看到了人在國家機器面前的脆弱,犯了事后,自己不過是一個可憐蟲而已,狗都不如。
進看守所算不算坐牢?這事兒啊,題主是不是想說算不算被判刑后蹲監獄的“坐牢”?
照這么說的話,進看守所算不算坐牢,得取決于你犯了什么事兒、法院怎么判。
首先,坐牢是一個寬泛的稱謂。
跟咱們老百姓俗稱的“進局子”、“蹲雞圈”、“蹲號子”“上山”、“進去了”差不多,都是一種口頭禪。
嚴格意義講,司法部門采取強制關押措施的地方有拘留所、看守所、監獄。以前還有勞教所,2012年已經廢除該制度,改為禁毒局。
這其中,只有看守所、監獄,才算是嚴格意義上的“牢”。
拘留所,一般都是關押治安處罰、小打小鬧的人,時間一般幾天到半月不等。屬于治安處罰層面,公安直接就把你送進去了,當然也有其他司法部門司法拘留人員。
這類人,嚴格意義講不叫坐牢。
看守所,一般關的都是刑事犯罪的待審嫌疑人、刑期較短服刑人員、待決犯。待審的只是嫌疑人,不一定有罪,說不定審查完了檢察院不批捕就無罪釋放;
刑期較短的指的是被判有期徒刑幾個月、年把的那種,結果法院判下來的時候,已經羈押好幾個月了,刑期一折算,哦豁,沒幾個月就出去了,干脆直接在看守所呆完算了,沒必要再去監獄折騰了。這種人,可以稱為“坐過牢”。
待決犯,不解釋,他連坐牢的機會都木有了,直接就上路了……
題主明白了嗎?
今日頭條號《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態度的脫口秀。關注就給你好看。
看守所是關押是(1)正在審查的犯罪嫌疑人,(2)已經逮捕了的等待檢察院起訴犯罪嫌疑人,(3)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關20多天或者30來天因為通過偵查發現犯罪情節比較輕,不夠刑事處罰就不能逮捕就要釋放,一般37天不夠逮捕,如果不夠逮捕就釋放,還有被法院判為拘役幾個月的或判決為緩刑的要在當地社區矯正中心服刑,也要釋放,(4)法院已經受理并審理,判決,判決下來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身份改變了成為罪犯,等待轉送到相關的監獄進行服刑改造,(除非判刑刑期還余一年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改造,判刑死刑犯立即執行的,留在看守所等待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同意判決決定,立即執行,就在規定時間拉去槍斃,,其他的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犯緩期執行的多要送到相關的監獄執行服刑,所以說關到看守所的不一定就是坐過牢,只是一個偵查,起訴,審理判決一個過程,除小刑犯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的不是要送走服刑或者就是釋放,
看完所有人的回答,我默默的笑了。
我是一名法院工作者,我來回答你的問題,想必最合適不過了。
你的問題肯定是想問,在看守所待過,會不會留下案底,去公安局開政審時候,能不能查到犯罪記錄。因為只有這樣才會問,至于坐不坐牢,待不待號子,都無所謂。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不會有的,但凡沒有被法院宣判過,沒有執行過的,都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的。
很多人會問,那某某人欠款,某某人怎么怎么地,都沒有被法院起訴宣判,怎么會有案底呢?那是因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已經提交到法院,雖然沒有宣判,但是已經被執行了,在這里就不多說了,想了解的很多,可以關注我,我會時不時的抽空發些法律問題給你們參考。
所以你的問題被解決了。哪怕你在看守所待上個幾年,只要法院不宣判,就不會有案底的。這就是每次被執行人在執行結束后要回所在地公安局備案的原因,備案的目的之一就是留下案底。
“牢”的本意是關各種牲畜的地方,還比喻關押犯人的監獄。
無論是看守所還是監獄,都是限制人自由的地方。
除了看守所監獄以外,還有拘留所、收容教養所、強制戒毒所這些限制人自有的地方。
進過看守所不代表坐過牢,但是進過監獄的一定代表坐過牢。
有的人,進入看守所10天就出來了,但有的人,在拘留所可以待上15天。
在看守所里,大致分三種人,一種是已決犯,一種是未決犯,還有一種是不起訴不批捕的。
已決犯,就是已經判決生效的罪犯,這些人根據最新的法律的規定,剩余刑期還有三個月以下的,就不再去監獄服刑,而是在看守所服刑,當然,拘役都是由看守所執行的。
還有一種已決犯,也不再去監獄了,就是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人,這些人的歸宿由看守所提出來,直接押往殯儀館執行死刑。
不起訴不批捕的,只是意味著有刑事拘留記錄,一般最長為37天,這37天就是在看守所最長的時候,這個期間也是所有的進入看守所的人最擔心的時間,因為一旦過了這個時間,意味著已經被批捕了,接下來就會面臨起訴和審判。
即便在批捕以后,經過偵查和退回偵查發現,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犯罪,還是要放出來的,這時候,在法律判決以前,不得宣告任何人有罪。那就意味著,只是被拘留過,但是沒有犯罪記錄,就不代表坐過牢。
在監獄的,都是代表已經宣判生效的人,這些人有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就是滿2年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這類人在監獄的服刑時間最長。
羈押在看守所,其實類似于坐牢,因為法律規定,在看守所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如果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在看守所已經度過了4個月,將來到監獄服刑2年8個月即可。
進過看守所,可以算是坐牢也不完全一定,
能夠進看守所,首先,你肯定是觸犯了國家刑法,也就是說你已經涉嫌犯罪,講的好聽就是犯罪嫌疑人,只差法院是一張判決書。
進入看守所,在公安機關沒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你涉嫌犯罪,在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羈押最長不能超過37天。也就說,在看守所要不就是最長不超過37天,要不就是被檢察院進行起訴,被起訴你就基本會被法院判決,也就是證明你已經是犯罪,也就的坐牢了。時間長的會被送往監獄服刑。
看是怎么從看守所出來的。
公安機關調查后發現沒問題的,直接釋放,不算坐牢。
公安移交了檢察院,經過辯護人的努力,爭取到了不起訴決定書的,也不算坐牢。
移交了檢察院,被公訴了,上了法庭,判了不到一年有期徒刑,因為在看守所蹲的夠久,直接沖抵刑期沒兩天就釋放了的,算坐牢。
上了法庭判了好久,要從看守所挪到監獄,算坐牢。
上了法庭被判死刑了……算不算還重要么?
所以進過看守所另說,重點要看是怎么出來的
關鍵是怎么理解“坐牢”的含義,如果說“坐牢”是指有犯罪前科記錄的話,那么進過看守所有可能算是“坐牢”,也有可能不算是“坐牢”。
一、送看守所羈押的情形
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并送往看守所羈押;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送公安機關執行,由公安機關送往看守所羈押。
逮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害訴訟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等而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送往看守所羈押。
有期徒刑或拘役: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是在看守所執行;余刑不足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執行。
二、犯罪前科記錄的情形
犯罪前科記錄指的是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按照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定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即使在看守所羈押過,依然不屬于罪犯,依然沒有犯罪前科記錄。
總之,不能以是否進過看守所來判定是否“坐牢”,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的,屬于“坐牢”,有犯罪前科記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等情形的,不屬于“坐牢”,當然也不存在犯罪前科記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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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一般被關押在監獄里才算坐牢,而被羈押在看守所里多半是因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采取強制措施并不算是坐牢。
當然,被關押在看守所內也不全是因為被采取強制措施,有一種情況仍然屬于服刑坐牢。法律規定,當法院正式判決被告人構成犯罪時,如果他的余刑在三個月以下,那么就不用被移送到監獄,直接繼續關押在看守所內即可。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犯罪分子雖然被關押在看守所內,但他卻是在服有期徒刑,自然屬于坐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3款……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當然,因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并不一定會留下案底;而因為執行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被關押在看守所的,一定會留下案底。
對于看守所嘛,法令對一個國家來說非常的重要,它是規范國民在生活保存中一舉一動的繩尺,它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咱們國家也非常重視法令。同時國家對已經立功的人后期輔導也很重視,盼愿他們大要改正以前的舛訛,從新做人。有的人立功,要是很重的話,頗有大要進大牢休止悛改。在進監獄之前。立功的人,他們基本上鄉村去一個叫把守所的中央休止審查。不過據小編體味到,而今有很多人依舊會有這樣一個想法。他們覺得只要一集團進了把守所的話,便是坐牢的意思了。那畢竟什么算是坐牢呢?難道真的是這樣嗎?趕忙來看看這輪廓的機密吧。
進入了把守所其實不算是坐牢。咱們國家在一二年的時分就已經對牢,以有精確的說法了。只需把守所和監獄此外另有勞改所,才算是牢。可是坐牢就只需監獄才算。大要會有人會問,把守所和羈系所又有什么判別?在這里小編想要給自身剖明一下。博客羈系所他實用于治安層面,其實不實用于法令層面。集體來說,羈系所是用來打算社會上小小鬧鬧的這樣標題的。而把守所其實不涉及治安層面的標題。
那些進入羈系所的人最多只能在這輪廓呆上十幾天。一旦結束,他們即大要回家了。可是,把守所就不同樣了。進入最先把守所的時間,比羈系所的時間要長良多,并且進入把守所需求經由很多步伐的。兩個的意思完全不同樣。
其實把守所主要是用于審查犯人的作用。也便是說,工作職員會在這間房子輪廓省問立功懷疑人一些標題。看他能否存在立功的行為。要是沒有的話,工作職員會將她監管的。誠然也有大要是已經被公安局捕獲的犯人。那他們為何會在把守所呢?主要是等候檢察院和法院來定罪的。對于一些已經出來了的立功懷疑人在這個時分,他們的身份就竄改了。他們就成為了真正的犯人了。他們待在把守所,主要是等候監獄的職員來接送他們。
所以這樣看來,把守所其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坐牢。把守所也不是監獄。它的作用主要是用于審查和決判。不過進入把守所的人基本上都是罪犯,誠然也有的人不是。并且進入把守所的人基本上鄉村記載的。不過這其實不是咱們口中所說的前科。
不管如何我們應該遵紀守法做一個好公民,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看守所內的人一般有三類:犯罪嫌疑人、服刑犯、判處拘役人員。
先來看第一類:犯罪嫌疑人是公安認為你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了,但是沒有經過法律判決,同時必須采取強制措施的一類人。這類人可能有罪也有可能被法院宣判無罪,又或者公安經過偵查后證據不足而被釋放。所以如果無罪釋放從看守所出來,是不算坐過牢的,甚至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類是法院判決之后你的剩余刑期太短,就剩幾個月了,沒必要送到法院去。那么此類人從看守所出來后肯定算是坐過牢的。
第三類比較特殊,比如你醉駕被抓,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那么是在看守所內執行的,就像高曉松。這樣的人怎么去理解呢?你說他坐過牢也可以,說沒坐牢也說得過去,畢竟沒有殺人放火。從廣義上來說,可以把這類人歸為做過牢中去。
看守所關押的是正在審查的犯罪嫌疑人已經逮捕了的等待檢察院起訴犯罪嫌疑人
- 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關20多天或者30多天因為通過偵查發現犯罪情節比較輕,不夠刑事處罰就不能逮捕就要釋放,一般37天不夠逮捕,如果不逮捕就釋放。
- 法院已經受理并審理,判決,判決下來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身份改變了成為罪犯,等待轉送到相關的監獄進行服刑改造,(除非判刑刑期還余一年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改造,判刑死刑犯立即執行的,留在看守所等待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同意判決決定,立即執行,就在規定時間去執行死刑。其他的比如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大多數要送到相關的監獄執行服刑,所以說關到看守所的不一定就是坐過牢,只是一個偵查,起訴,審理判決一個過程,除小刑犯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的不是要送走服刑或者就是釋放。
進過看守所,算不算坐牢,要看你的事實情況,如果你有法院的判決書,六個月以上的刑期,你在看守所也算是坐牢,治安處罰拘留的,關十天到兩個月出來的,這就不算是坐牢,這些記錄只在當時發生地派出所有你的治安處罰記錄。沒有上公安警網。如果法院判刑了也就是說,從你進入看守所的那一天開始就算是在坐牢。
刑事拘留、逮捕、取保、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本身不是題目中的“案底”;免予起訴的含義是: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因為“構成犯罪”,所以自然有“案底”;緩刑、拘役、實刑(有期徒刑不緩刑的)都是刑罰的種類,所以有“案底”。
“案底”是境外說法,中國規范的說法叫“前科”,公安內部也很少說“案底”的。民間說的“案底”的含義接近公安行話“記錄”,即違法犯罪記錄。一般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視為有“前科”。
看守所關押的是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經法院宣判有罪后余刑期間很短的人。過去規定是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現在好像改半年了。余刑期間長的都要轉送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判死刑的出了看守所就直接“上路了”。
刑事拘留、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本身不是處罰,所以看守所關押的人未必都有罪。也有不少因證據不足,或犯罪情節輕微改為取保的。
拘留所則不同,凡進拘留所的都是被行政拘留(多數是行政拘留中的治安拘留)的人。而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即是對違法者的處罰(不是犯罪)而不是強制措施。一般認為違法受處罰的不作為“前科”,但公安機關都有“案底”。
不少拘留所是兩塊甚至幾塊牌子,一套班子。同時還是“收容教育所”,關押的是多次賣淫嫖娼或其中有性病的人,期限是六個月至二年;也有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的,通常關押多次吸毒被抓的人,期限一年至三年不等。
總之,看守所關押的多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法院判決有罪待投送監獄或勞改場所的除外),是刑事強制措施,這些人是否有罪不確定;拘留所關押的肯定是違法的人,是行政處罰。無論哪種公安機關都有記錄,也就是“案底”。“案底”不一定是“前科”。
進過看守所是指涉嫌犯罪被羈押看守所,被羈押人法律上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坐牢是指經法院有效判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法律上稱之為罪犯,判決后罪犯根據量刑輕重從看守所送到監獄服刑,稱之為坐牢,刑期從判決之日起不滿8個月的少數在看守所服刑。死刑犯一直羈押看守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
謝謝邀請
進過看守所,算不算坐牢?算不上坐牢,有檔案,以后只要該地區發生一些治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作為重點排查對象,檔案一般都會第一時間調出來經過比對核實。法律是每個人底線,不要觸犯法律。好話說得好,牢里沒罪人,醫院沒病人,老百姓才能過得舒坦。
看守所是一個泛稱,只要觸犯法律的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情節輕重,沒有偵查完畢臨時羈押在看守所,統稱為犯罪嫌疑人。
坐牢,是經過法院審理認定有罪判決的一個刑期,包括緩刑等等。
進看守所,算不算坐牢,那要據體看你的事實情況,,你有法院的判決書,六個月以上的刑期,你在看守所也算是坐牢,在就,治安處罰拘留,關十天,半月,一個月,二個月出來的,這不算坐牢,你這些記錄只在當時發生地派出所有你的治安處罰記錄。沒有上公安警網。你判刑了也就是說,從你進來看守所第一天,也是在坐牢。
坐牢,指某人被關在監獄里,坐過牢就是指某人服過刑。進過看守所,不一定是坐過牢。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員,主要是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最終沒有被起訴或者判刑,他們不算坐過牢。
我是律師,愿意回答法律及其它社會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歡迎互動評論,請給我點個贊!
進看守所好比住旅館,坐牢好比租房住,被判無期徒刑和死緩的就算有了產權證了
不知道題主,為什么要提這樣一個問題,我敢說這個問題,只要不是弱智者,都知道答案。
也不知道題主,對坐牢的定義是什么?如果被關進看守所里面,都不算坐牢,那什么情況下才算坐牢。
這樣的問題真的毫無意義,讓人無語,只要不是弱智者都知道答案。
最后我想問題主,你連這個問題的答案都不知道!我擔心你以后怎么在社會上面混。
“進過看守所算不算坐牢”?我認為嚴格地講應該算坐牢。《說文解字》對“牢”的解釋包含有養牲畜的圈、用于祭祀的牲畜和監禁犯人的地方。而坐牢從字面上講就是關在牢里或監獄。
看守所是隸屬公安機關、用于關押犯罪嫌疑人(刑拘、逮捕對象)和經法院判決待執行罪人的場所,行話稱其為“號子”。它與古代的班房和囚牢作用是相同的,古人犯法先打入囚牢,等待審判宣斬或發佩充軍;今人涉嫌犯罪先收押看守所,等待公訴判決后大多數移交司法監獄勞動改造,犯極刑者等待復核執行、無罪者釋放。
算不算坐牢先看一看看守所、拘留所、勞改所、監獄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看守所:
是一個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宣判前經辦單位審訊室,呆的時間最長的一個場所。也是刑事律師經常去的地方。
在這里的人是茫然且焦慮的,他們對自己的未來感到渺茫和彷徨,希望早點知道自己的結果。
因為一個刑事案件的結案過程,是伴隨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進行的。看守所算是等待判決結果的待定區吧。
這種未決犯關在里面不用勞動,即便是余刑一年以內的生效已決犯,也僅是進行一些強度矯輕的勞動工作。
拘留所:
拘留所得前身是“治安拘留所”。
拘留所拘留的對象一般涉及的案情都較為輕微并未觸及法律,或是行政處罰,比如:一般的治安打架事件,或法院才去司法拘留。
拘留所的人員執行完15天甚至15天以內行政處罰后釋放的居多。家屬去拘留所會見比看守所更方便容易。
勞教所:
監獄(勞改所):
坐牢:百科定義是關在牢里或監獄里的人,綜上所述最后最后一個監獄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坐牢!
通常來說是不算的
首先,我們通常意義上的坐牢指的是在監獄服刑。
其次,進過看守所并不一定最后就會判刑或者移送監獄服刑。所以,進過看守所的人也可能是無罪的、或者不予起訴的。一個人因為進過看守所就說他坐過牢,顯然他是不會答應的,大家也不會這么去說。
最后,在看守所拘留或者逮捕期間雖然不算真正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同樣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看守所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實施,臨時羈押場所!依法羈押嫌疑人.被告人.及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留所服刑的輕微罪犯!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不會受到侵害!有效的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進過看守所,是屬錯誤管教。不算坐牢,殺人犯火強奸搶竊等嚴重犯罪,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入獄的叫坐牢。
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就必須進看守所,此時被關押進看守所的人,一律被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公安經過立案、偵查,提審嫌疑人,來掌握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從而向人民檢查院報捕,這段時間法律規定為37天,從關進看守所的所有案例來說,其中有極少數人,因為犯罪輕微(最終免予起訴),被取保候審,自然看守所最終就會放人,那么此人在看守人被押期間,從法律層面上來,就不屬于坐牢。
嚴格意義上講,進過看守所不算坐牢!前提是后續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而進監獄服刑。
首先要搞清楚“兩所一牢”的基本概念,既:拘留所、看守所、監獄。
1.拘留所:關押被行政拘留人員的場所。一般被拘留人員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
行政拘留的期限多在7天、10天及15天。
打架造成輕微傷,輕微的尋釁滋事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一般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
也就是說,拘留所一般關押的都是被行政拘留的人員。
2.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看守所關押的一般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拘役的、余刑三個月以下的犯人也會在看守所服刑。
也就是說,看守所關押的至少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員。
3.監獄(監牢)是關押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罪犯的場所。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
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決了有期徒刑、判決生效以后,會轉到監獄服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其次,在搞清楚了“兩所一牢”基本概念以后,我們應該很清楚,進看守所與坐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只要以下三個環節不出問題就肯定不算坐過牢:
1.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取證之后,認為犯罪證據不足,撤銷案件的。
2.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
3.人民法院沒有判決有罪的。
綜上所述,只是進過看守所,而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進而到監獄服刑的就不算坐牢。
那要看怎么區分了,一般進入看守所的人叫“在押人員”也就是說你有犯罪的嫌疑,到看守所是配合公安和檢察院偵查與起訴,一般不批捕不起訴,都不算坐牢,另外刑法規定一般六個月以下的拘役或監視居住,不算刑事處罰,所以不算坐牢,不過超過六個月(包括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都算是坐牢,只是有些刑期較短,但執行判決后沒剩多久了,所以會在看守所里執行完畢。
進看守所。除非檢察院沒有逮捕你。那是不算犯罪的。逮捕令下來之后等進檢。等檢察院起訴科下達起訴書。再然后等法院宣判。一般判決之后有的看守所不一樣。余刑三個月。就留下來。超過三個月就下隊去。
你好,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坐牢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
坐牢只是一個民間的通俗說法,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那就要看你個人對坐牢是怎么理解的。如果單純限制人身自由就是坐牢的話,那就是屬于。
其次,進過看守所不一定就是犯過罪
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不得認定為有罪。也就是一個人是否有罪,要看他是否被判決定罪處罰過。
如果沒有被判決過,只是在看守所短暫羈押就出來的,就不是有罪之身。
再次,看守所和監獄
在我國,看守所和監獄是不同的。目前看守所是屬于公安機關主管,監獄是由司法行政機關主管。
看守所主要是關押未決之人,就是還沒有經過法院審判的人,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在看守所還沒有被法院審判的人,推定定為無罪。
這部分人如果最終沒有到法院宣判就出去,或者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的,是沒有犯罪記錄的。
監獄里面的人,是經過法院判決有罪以后,被送去服刑,因此到達監獄的人,除非經過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決被宣告無罪,否則,就屬于有罪之身。
但是,也并不是只在看守所待過,沒有進監獄就一定是無罪的。
也有一部分在看守所的人,判決有罪以后沒多久就出去的,這部分人就是有罪的。比如羈押在看守所,但是被法院判處緩刑、羈多久判多久、判決以后剩余刑期太短沒有送監獄、單處非羈押刑等,這部分人之前只呆過看守所沒有到監獄,也是有罪的。
以上意見供參考,歡迎討論。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被羈押于看守所后,最后罪名不成立的或者情節輕微,不起訴處理的,就不算坐牢。
第二種情況,被羈押于看守所后,罪名成立的,那怕刑期很短,沒有送往監獄,也算坐牢了。
從法律意義上,我認為這個需要分情況討論。
一種情況是,因涉嫌犯罪被公檢法機關依法羈押在看守所中,而后未被定罪判刑的,這種情況不算坐牢。
另一種情況是,因涉嫌犯罪被公檢法機關依法羈押,而后定罪判刑,因為判處刑罰剩余期限不足三個月而在看守所執行羈押的,或者判處刑罰已滿直接釋放的,或者免于處罰的,這種情況算坐牢。
這個不一定啊,看守所的工作人員,辦案提審的工作人員,都經常在看守所啊!
算不算。以法院判決書為準。
有治安違法拘留的。
有犯罪嫌疑逮捕后,判無罪的。
有判刑不足一年不進監獄的。
有判緩刑后監外執行的。
因此,不同的對象必須以法院判決定性為準。
沒有法院判決有罪,就不能算坐牢。
刑事拘留或逮捕都會進看守所,但不一定算“坐牢”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這兩種是非常嚴厲的強制措施,它的功能是確保犯罪嫌疑人不會脫逃、妨礙偵查、妨礙證人作證等。在法院判決以前,任何人都是被推定為無罪的人!這就是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
所謂“坐牢”是老百姓的大白話,準確說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無期徒刑等刑罰。實踐中,當事人因刑事拘留或被逮捕而被無罪釋放的案例非常多。但很多被告人因被刑事拘留或逮捕進看守所后被法院判決認定有罪而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罰的,當然算“坐牢”。
一般民間意義上的坐牢是指蹲監坐獄,即在監獄被關押過。按照這個通常定義。如果因被抓只是進過看守所,不算坐過牢。
坐牢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是一種民間說法。比較相近的概念法律上叫入監服刑。
被判處拘役,或者較短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刑期已滿,不需要再發監的,也屬于受過刑事處罰。
應該算吧,看守所跟坐牢一樣接受改造
坐牢,顧名思義,就是呆在牢里,從這個意義上看來,進入看守所并不算是坐牢。
看守所是看守所是對那些犯罪嫌疑人臨時進行看管的地方。這些人只是嫌疑人,是法院沒有做出最后判決的,還在審查階段。說不定法院那邊有了結果之后,他們無罪釋放了呢?他們也就不能被稱之為犯人了。
很多案件的審理時間會比較長,比如一些搶劫、強奸等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可能會比較復雜,所以需要反復開庭審理,需要將犯罪嫌疑人提前安置看管,所以他們一般都住在看守所。如果最終給他們判定為犯人,定刑之后,在看守所的日子也算在服刑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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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專門收押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機構,之所以稱看守所,是因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沒有被法律宣判前的臨時羈押地點,被宣判后就會被送往監獄服刑,看守所隸屬公安部管轄,每個縣、市都設有看守所,每個縣、市的看守所隸屬所在地的公安局直接管轄,監獄隸屬各個省的司法廳管理、全部隸屬司法部直接管理,每個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的日期、被法院宣判后會充抵刑期的、嚴格意義來說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不屬于坐牢、因為看守所只是一個臨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還沒有真正的成為被告人,要等待法院宣判后才會決定是否成為被告人的,比如有犯罪嫌疑的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羈押在看守所后、法院最終還有判決無罪的呢?所以看守所嚴格意義上不能稱作是坐牢,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法院依法宣判刑期后送往各個監獄服刑的被告人才能稱為“坐牢”,監獄才是被告人根據自己的刑期去服刑的地方,所以監獄才是真正的“坐牢”。
坐牢的場所是在監獄中,而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而監獄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是司法部。
同時,拘留所,勞教所,強戒所等監管場所不是監獄。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關禁閉的地方都叫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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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過看守所比如被羈押了五天或者半個月,對不起,你的檔案上已經給你烙上了印記!
只要政審你的檔案信息,里面都有你何時進過局子。當兵就不要指望了!
當然坐牢的性質就更惡劣了,基本上就是全國黑名單。只要警察一刷你的身份證就會顯示你曾經坐過牢!
而在派出所羈押的性質倒是還好,有關系可以抹掉。坐牢判刑就拉到吧!
好好改過!!
關進看守所的等于坐牢了,被限制人身自由。也不是說被看守所關押的就是罪犯,看守所里關押的也有好人,只有被法院宣判過的,才是罪犯,才會留有案底。
山西晉中公安系統只是喊口號,聶村黑惡勢力冀潤壽暴力團伙就是因為有公安局大政委罩著,郭家堡派出所麻志杰副所長大肆枉法絢私,這些公安部門的保護傘百般為這個為害一方的惡勢力團伙開脫,造假并銷毀證據,不勘探案發現場,距離暴徒最后一次行兇已四個多月才做出瘙癢癢的處理。致使惡勢力團伙長期多人多次行兇卻不受應有法律制裁,團伙骨干僅僅予以治安拘留十五天,其一個成員治安拘留八天的處理,暴力團伙其他成員沒有受任何懲處。請中央督導二組一定嚴查晉中榆次區,尤其是郭家堡派出所轄區黑惡猖獗。新聞里喊口號的說要努力給人民獲得感,幸福感?我先求求晉中公安部門給我們老百姓生存環境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分清一下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看守所羈押的都是最低要一個月以上的嫌疑犯,而拘留所一般都是在二十天以下的行政拘留,看守所和拘留所是天壤之別,如果要比起來一個在天上一個地下一點也不為過。
可能大家以為坐牢都是在監獄而不是在看守所,但大家知道死刑犯都是在哪里羈押嗎?我想很多人不知道,死刑犯一般都是在看守所羈押,你說關死刑犯的地方不算坐牢嗎?看守所羈押的大多數都是嫌疑犯,所謂嫌疑犯就是還沒有開過庭,等待宣判的在押犯,還有就是已經開過庭,拿到判決書以后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就要在看守所服刑了,看守所有勞動號,在勞動號的犯人都是在看守所服刑的,說到這里大家應該知道看守所羈押的不止是嫌疑犯還有犯人,所以看守所也可以算是坐牢,但是和監獄比起來就要難受多了,不但娛樂活動沒有監獄多,而且監視不寬敞,如果再和死刑犯關在一塊就更壓抑了。
進過看守所算不算坐過牢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可以算也可以不算。刑拘后又撤銷案件不算;刑拘后又取保或監視居住,在法定期限內未審結或不再處理,不算;后經補充偵查又被判刑的就算。沒判過刑不算有前科。
這個問題據我分析應該是想問在看守所羈押過,是否就是罪犯有犯罪記錄?
在看守所羈押過,不一定是罪犯,只有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其有罪,對其做了刑罰判決,才是罪犯,嚴格來說在看守所羈押的叫犯罪嫌疑人。
進看守所不算什么有時候暫時拘押人員也在看守所,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進法院宣判了那就是正真的違反了刑法了。
無論怎么進去,無論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終身在公安網留下記錄,而且,永遠消除不了!
有罪之人進看守所叫坐牢,而無罪之人進看守所不能叫坐牢。以上有罪無罪的身份都要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監獄、看守所表面上來看是剝奪人身自由的牢籠。但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并非都是有罪之人,包括很多未決犯,刑法上的被告人。在我看來,被判處有期徒刑并且是實刑或者拘役的人,并最后被投送到監獄或者看守所的人,才能稱之為坐牢。坐牢不僅僅是自由被剝奪,也意味著法律意義上、道德意義的判決和懲罰。
很多在看守所羈押最后被檢察院不予批準批捕或者經過審判的犯罪嫌疑人,雖然進過看守所,但是并不能稱之為坐牢。應該稱之為羈押或者一種特殊形式的合法拘禁。
另外,在我們這邊看守所的伙食也比監獄的要好一些。
進去過看守所是不是等于坐過牢,會留下案底嗎?律師這樣說
提到中國,向來都是地大物博,人口眾多。治理這樣的國家政府肯定要比那些小國家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畢竟中國聰明人太多。所以我國的法律很嚴格,一旦你違法了,就會被關進看守所,甚至進監獄。但是有的人對于進看守所是不是就等同于坐牢這個問題不太清楚,為此小編詢問了一名律師,他是這樣回答的:
首先大家都知道但一個人涉嫌犯罪就會被警察逮捕,關進看守所,這時候還只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真正的犯人。他們只是暫時被關押在看守所,一旦法院經過審理判刑,那他們就會被扭送到監獄,這時候才是真正意義上坐牢,在看守所里并不是坐牢。
其次實質上我國強制關押人的地方一般有拘留所,看守所,監獄這幾個地方。其他地方是沒有權利私自關押任何人的。我國法律規定一般社會上的打架斗毆,吵鬧等小事,不涉及到刑事責任,只會被關進拘留所,拘留所還只是針對擾亂社會治安層面的事情,和看守所一樣蹲在里邊不屬于坐牢,只會被關押十幾天就被放出來了,還沒有看守所管理嚴格。
再者看守所關押的一般都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的嫌疑人,如果法院進過審理,最后發現犯罪嫌疑人并沒有實質性的犯罪,就會被無罪釋放,不會留下任何案底,對犯罪嫌疑人以后的生活也不會有任何影響。
但是對于那些經過法院的審判,最終定罪,但是刑期很短的人,去除待在看守所的時間,也不剩多少刑期,直接就在看守所里服完刑期,這些人雖然在看守所待著,但也屬于坐過牢。
還有嚴格上來說其實坐牢的意思就是你有沒有真正被法院審理判刑,如果法院經過審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屬實,這樣就會司法機關直接送到監獄服刑。假如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但是法院一直沒有審理宣判,這些犯罪嫌疑人即使在看守所里待上幾年,也不算坐牢,更不會留下案底。所以關鍵還是要看法院有沒有判刑,并對讓犯罪嫌疑人服刑。
總而言之,在小編看來,千萬不要鋌而走險去觸犯法律,一旦你觸犯了就會被關押起來,失去自由。而人只有在失去的時候才會珍惜曾經擁有的東西,到那個時候你就會知道自由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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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問題是進過看守所,說明你進了看守所后沒有被檢察院批捕就出來了。這就意味著你沒有被認定犯罪,在法律上你就沒有犯罪記錄。不屬于做過牢。
看守所是羈押場所,關押有兩種人,一種是未決犯,一種是已決犯。算不算要看法院判決,只有經過法院判決才算已決犯,一般是余刑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在看守所關押,當然這是法律規定的,各地可能不一,筆者所在看守所是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繼續關押,以上的送監獄執行,所以只要是法院判決拘役,有期徒刑實刑的,余刑在看守所執行的,就算坐牢。
進過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坐牢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我想題主的意思應該是進過看守所算不算有犯罪前科。
先從看守所的作用來說,看守所是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也就是說看守所主要關押的是涉嫌犯罪的未決犯,為決犯是指案件處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需要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判決生效后會定期送往監獄服刑,只有刑期較短,剩余刑期只有一兩個月時才在看守所服刑完畢。
進過看守所,說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過,如果在偵查,審查起訴或者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做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沒有犯罪前科。如果經法院審判,判決有罪,只是剩余刑期很短,在看守所繼續服刑,則屬于有犯罪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