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合法。公司這么做顯然是想規避法律責任,降低用工成本。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也正是因為辭退處理員工要有法定理由限制企業的用工自由,所以企業才會讓員工自己出具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那么哪些情形的員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情形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就必須跟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拒絕。
那么像這位提問朋友說的公司要求員工出具不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么一則書面說明或者承擔顯然是企業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表現,這種書面說明也是無效的。員工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還是必須簽的,否則便剝奪了員工的基本勞動權利。
如果員工不想在這種企業繼續做下去了,可以該聲明排除了勞動者權利,免除企業法定責任為由,認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合同一般不都是3,5年一簽嗎?我們這邊都這樣
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主要是工作時間達到了至少9年以上,才符合簽訂這種合同。那么現在公司對你進行內部調崗,你個人不同意,該怎么辦?我建議你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和解決吧。
第一,了解一下調崗的原因和背景。正常來說,做為簽訂無期限合同的員工,在公司內部是可以進行調崗處理安排的,只是說不能完全調到一個完全與原來工作不相關的工作崗位,還有就是換崗采用變相打壓員工等降薪手段。所以你需要了解一下調崗的原因和背景,不要一味地拒絕。
第二,評估一下新崗位的職責。對于新的崗位,是好是壞,是挑戰還是機遇,要做個評估,有很多時候,公司或領導是考慮到你的職業發展,讓你多方面鍛練能力,提升各方面的業務水平,以便將來安排更大的平臺給你發揮,而你卻固守老位不想變動,是會辜負公司的好意。
第三,評估一下自己的能力與資源。雖然說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是代表你可以在這個位置上永恒不變,永不進步的。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企業公司也要跟著時代社會而前進,那么做為個人,也要謀求更好的發展的。
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代表從勞動保障的權利來說,公司不要隨便解雇你,但并不代表你如果不能勝任工作的前題下,公司也要供養你,公司也可用N+1的方式,請你離職。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讓自己變得更強大,讓你在公司具有別人無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持續為公司做出貢獻。
不合法的,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除非員工主動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定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定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他們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索賠。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沒有支付工資報酬您可以拒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同時您可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報酬!
如果在一個單位工作了15年,按照勞動合同法,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簽的話,做為勞動者該怎么辦?
1.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以下情況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
你己滿足了上述條件,并且你已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做為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如何做?
做為勞動者,先要懂得上面的規定,然后就依法依規地向單位,再次要求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公司人事部需要給你理由和原因,你可以評判理由是否站在腳,是否充分,你再考慮要不要簽。其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就是后者,如果用人單位在裁員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具有優先安排工作的權利。其他待遇差不多。
如果不同意簽署的話,如果對公司的做法不滿意,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公司糾正不合法的做法。如果你不愿意再繼續呆在公司,那么就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公司違法行為,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進行2N的經濟賠償。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條件取消了“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單方面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必須接受;現行勞動法框架下,用人單位大都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其中的原因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終止,因此對用人單位極為不利。另外,新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從用人單位違約成本上看,訂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將不再明顯。依照新法,訂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可能只有一點: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繼續聘用某個勞動者,只要該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情況,用人單位將無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