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和通則對照表
民法總則和通則對照表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①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
②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
2、來源不同
①民法通則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民法總則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目的不同
①民法通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②民法總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對《民法總則》相較《民法通則》的重要變化做個總結。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組織”的相關規定,至此“民事主體”的內涵得以完整,即民事主體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通則》中須以合法性為要件,《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為此,后來學界產生所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那么為什么會出現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為什么民事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遺囑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別?等等 因此,《民法總則》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一般認為,“合法性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問題混淆了。但關于這一問題是非常復雜,推薦朱慶育教授的《民法總論》,對此有詳細精辟的論述與分析,強烈推薦。
《民法總則》是我國編纂民法典的開山之作,它于2018年的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
《民法通則》目前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二者都是有效的法律,二者是同一位階的法律文件,在二者對同樣的問題有沖突內容時,以《民法總則》的內容,“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比如,現在,民法總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3年,取消了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對出生證明等有其他說法,對限制民事權利年齡有新規定(8歲)都依照新的
【同一位階的法律很重要,如果是不同位階的,不同的制定者,則不是刑法優于舊法】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民法總則和通則對照表“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