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打官司多長時間判決
一審是在立案后六個月內結案,但是送達時間、公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有的案件,例如小額訴訟當天就可以判決,有的案件十幾年都沒有判決,例如醫療糾紛損害案件,就是因為醫療鑒定無法完成。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時間問題,屬于民事訴訟程序范疇,根據不同情況,判決時間不同。
一、立案(起訴和受理)。
法院收到當事人(原告)起訴狀后,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最終的處理。
二、一審,包括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簡易程序。對于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者依雙方當事人約定,人民法院可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審限是六個月,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但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但是在這六個月當中,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管轄異議處理期間是不計算在內的。
三、二審,包括發回重審、維持原判和改判。
1、上訴期間。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一審判決不生效。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審限。二審審限的時間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經二審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限。對裁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二審裁判結果不同,判決生效時間不同。維持原判和改判由二審法院作出,具有終局裁決效力,判決一經作出就生效;發回重審的判決,需要再次經歷一審、甚至二審的程序才能拿到生效判決。
四、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1、再審受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可以向上一級或者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再審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再審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查期限。
2、再審審理程序。原生效判決、裁定是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原生效判決、裁定是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按照法律規定:一審簡易程序審限三個月,普通程序審限六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至當事人簽收法律文書之日止。
2、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公告送達期間、鑒定評估期間、雙方調解和解期間、提出的管轄異議的期間以及處理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期間。
3、根據以往處理案件的經驗,能在三個月內結案的案件鳳毛麟角,一般會在八個月左右結案的就算是正常期限了,一旦案件稍微復雜就可能需要一年的時間。
4、一旦決定走訴訟程序,就要有長期抗戰的打算,除非能在審理期間雙方達成調解即時結案。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還真是一個系統的而且需要依據實際情況來考慮的問題。民事糾紛案件的時間還真是分多種情況。按照程序不同時間也不一致,基本的程序一般有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審程序。如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那么還要有再審,如果再審是按照一審程序,那么對于一審結果還可以上訴。簡易程序一般不超過3個月,如果情況特殊經審批還可以延長,但是總計不超過6個月;一審普通程序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再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還有情況還可以上級審批。二審針對判決的審限是3個月,特殊情況經院長審批可以延長,但是針對裁定是30日。如果是法院已經再審審定案件,對于結果還可以像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參照適用生效判決啟動的程序。另外,如果有特殊情況,發生審判中止,或者決定延期,那時間更要延長。所以不是一兩句可以說清的。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并有相關證據證明后,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一審(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適用普通程序)二審3個月、案件復雜的還可批準延長審限。再審審查、再審案件以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都是打官司。問哪一程序?
最長要好幾年。
具體要看這個案子的復雜性了。如果案子比較簡單那判決的時間比較快。但是如果類似經濟案件這樣的,牽扯到的人數眾多,案件取證過程非常的長,所以得等上幾年時間都可能,到判決的話,必須證據事實充分,不然會打回去補充。
謝謝邀請民事糾紛,打官司多長時間判決呢?這個問題不好回答為什么呢?因為一般民事判決的話都要看如何進行。看一下雙方的進度,證據等等還要律師的能力。有的呢,很快的,有的會拖個一年半載或者三年五載都有可能的。沒有任何人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多長時間判決。你想最快的方式判決的話就是積極取證,積極配合。當然了,雙方對方都要積極取證,積極配合才能盡快的加快的完成,結束。
按照法律規定一般一審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六個月審結。如果是涉外的案件另當別論。
法律規定就不說了,其他人說的已經很全面了。
從實踐角度回答您這個問題,快的從立案到拿到判決一個多月就可以,慢的一年的兩年的都有。具體根據法院案件多少,以及案件類型,復雜程度來看。
供參考
如果別人每天都要慢罵,我有家都不能歸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打官司都會把人打窮,最后是人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