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情形
民間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的“借貸”都發生在熟人之間,比如:朋友、親戚,因為一些人情世故,把錢借出去時,不太好意思讓借款人寫借條,只是一個口頭承諾,什么時候還,支付多少利息。不過大多數時候,都不主張要利息,金額小還好說,金額大的,最好寫個借條,明確約定還款時間、利息多少、逾期還款的利息等,當然了,有的人會說都是朋友還要什么利息,你可以不要,不在借條中約定就好。
因為“金錢”而反目成仇的大有人在,不是有句話說的好:“借錢的都是大爺,要錢的是孫子”,人性難以琢磨,特別是關于“錢”的事兒,一定要認真對待,萬萬馬虎不得。很多人在該還錢時候,往往一拖再拖,我們肯定氣啊,借錢那么痛快,還錢咋那難受呢!得給那些不按時還錢的一些懲罰,法律就規定了“逾期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我們通常所說的月息2分)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規定,我相信都能看懂,在此就不再做過多的解釋,不過,要特別提示一下,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若沒有約定利息,則視為無利息,此處要注意下,別到時候起訴法院主張借款利息時,法院不支持。但是,逾期還款的利息還是可以主張的,從欠款到期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其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計算呢?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若可以舉證證明經催告借款人仍然不還的,從催告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一般而言,舉證證明催告是有一定難度的,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之日,為逾期利息計算之日。
現在老賴那么多,借錢時還是多注意些,畢竟每分錢也是咱辛辛苦苦賺來的。
要分兩種情況對待,一種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一種是除了自然人之間以外的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民間廣泛存在的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一、自然人之間借貸因為糾紛起訴到法院,對于利息部分請求,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在處理中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因為民間借貸是由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現象,民間互助、解決燃眉之急是民間往來的常態。不要利息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認可民俗。
二、對于除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外,利息約定不明的,要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如就雙方約定不明的借貸利率,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甄別,還原符合事實的意思表示。
你這種情況,如果約定有借款期限,起訴時不可以主張期限內的利息,只可以主張逾期后的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往往是出于信任或善意幫助親朋好友之間而發生的,如果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出于維護出借雙方的信任及弘揚人們之間的一種互助精神,法律以視為無息借貸為宜為出發點。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法院不支持。
所以,你們之間的借款如果約定有期限,要主張期限內的利息的話,法院是不支持的。
你可以主張對方自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標準可以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民通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還款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未約定還款期限,經出借人催告后仍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逾期利息的,應當準許。
建議你吃一塹長一智,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以后不要為圖省事而簡單約定借款事項,下圖是一個份比較完善的借條,你可以參考一下。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條當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那么,將視為無息借款,也就是債務人到期只負責歸還本金,而沒有相關的利息,所以要想讓債務人織布,利息,必須要事先進行約定,而且利息是多少要明確,并且不能超過法律的最高上限。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民間利率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也就是說,如果超過24%就是屬于高利貸了,對于超過這一部分的利息債務人是無需進行償還的,即便約定了,也不需要償還。
但是我們所說的沒有約定利息的無息貸款,僅指的是正常的還款期限內。如果超過了還款期限,債務人還沒有歸還借款,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法律上是有法律規定的?!凹任醇s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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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與我剛代理過的案件遇到的問題基本一樣。
這個案件的情況是: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是典當合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利息月付,并約定了綜合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借款人連續償還了三個月,每個月60萬元,還款時注明了款項的用途:利息。典當到期后,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名為典當,但約定的抵押物沒有辦理實際的抵押,典當合同不能成立,該糾紛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借款人償還2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計算。
在這個案件中,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給借款人的,法院認定該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約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的。
這個判決是根據已經支付過的利息為證據來判斷的,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支付的利息來判斷應支付利息的標準的。
隨他便!兒,既然稱朋友,我不要碰運氣,隨他便兒
雙方在這個借貸關系中,沒有約定這個借款利息,如何主張利息呢?這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借款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可以從起訴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直到付清為止。
第二種情況,借款中約定有還款時間的,從約定還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一直到到付清為止。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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