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子可以退租了嗎
這次疫情改變了我們許多人的生活。不少人面對著租了房子,但目前人無法使用或者說某些行業,如教育類行業,受到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復工的情況等……諸如此類的事情,我們在后臺時常能夠看到,那么疫情期間房子可以退租了嗎?
首先,當我們遇到問題時,先要積極的去解決,如果根據合同站在對房東有利的角度,他肯定是主張繼續履行租約。這時,您要放下身段,主動的和房東協商溝通,把您的實際情況和困難講清楚,爭取獲得他的諒解。一旦你們能夠達成共識,問題肯定是能夠得到解決的。
但你也不要想著拿回全部租金和押金不松口,受疫情影響,你和房東都有損失,而且是你想違約在先,你可以多付1-2個月的房租,彌補房東的損失。相當于房東把房子再租出去之間空置期的租金。
另外,就本次疫情的發生來說,符合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屬于不可抗力,應是不存在多大爭議的。但是就房屋租賃合同本身的合同權利、義務來講,租賃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出租方的義務是依約將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承租方在約定租期內持續占有、使用,承租方主要義務是依據合同約定支付房屋租金。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持續性,其不同于一次性的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經常涉及到的違約責任,是指一方無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比如:出租方遲延交房應向承租方賠償多少違約損失,承租方遲延支付房租應賠償出租方多少房租利息損失等。根據合同法第94條、96條、117、118等規定,合同簽訂后,若因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一方或者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免除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就出租方的損失來說,是否應包括租金本身,需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但是因不可抗力導致一方遲延支付租金,另一方如果放任這種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應包括在內。也就是說不可抗力與違約損失之間需存在因果關系。
一般來說,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就可以合同解除,若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主要目的無法實現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就上述我們所說的情況,有關于房租租賃合同來說,一般合同租賃期限為一年,合同期限應是自2020年1月1日至本年年底。不少地方的政府都要求“無限期停業,有可能半年內都無法正常營業”。在此小編認為,如果雙方協商解決,比較合適的辦法,應是房東免除你疫情期間的房租,疫情結束后由你繼續承租。如果疫情結束后,相關部門扔不讓或者事實上無法開展培訓業務,則屬于情勢變遷的范疇。情勢變遷,如金融危機,既不是不可抗力,也有別于商業風險,是在合同訂立后不能預見到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情況下,你作為承租方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然,如果你作為承租方已經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也可以要求減免部分租金。這種合理合法的要求,一般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