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三年何時開始執行
《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了訴訟時效為3年。
那么,對于在跨越017年10月1日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也即新舊法的璉接問題,也有相關規定。
比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約定是2016年9月30日還,但甲方到期后未還。乙要起訴甲,那么,按舊法,訴訟時效為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即乙最遲應當在2018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則,就是過了訴訟時效。那么,新法實施后,乙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至2019年9月30日。
如果甲方欠乙方10萬元,約定是2015年9月30日還,但甲方到期后未還。乙要起訴甲,那么,按舊法,訴訟時效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即乙最遲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則,就是過了訴訟時效,雖然新法實施,但也不是延長至三年。
新的《民法總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是3年,從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一、法律訴訟事項是三年。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執行時間規定如下: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5、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年的訴訟時效不具有溯及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訴訟時效如果具有溯及力,會給裁判者以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空間,可能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2、訟時效制度的適用不存在從輕或從重的規則。訴訟時效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并無利益保護上的輕重之分。從重、從輕是對刑法溯及既往效力規則的套用,顯然是不可取的。
3、僅以民法總則施行時間這一常量作為區分標準的觀點,忽略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間、債權人起訴時間等變量,可能會帶來新的矛盾與問題。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