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權糾紛該如何解決
你好!關于你問的土地侵權糾紛的問題,應該怎么辦?
土地侵權糾紛是因為土地確權造成?
近期遇到一起因土地確權登記錯誤,引起的一起土地糾紛。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李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得有某號角土,李某在2008年時在號角土一邊修建住房,豬圈便修在號角土,并占了大約10平方米,可在土地確權的時候未將該地登記在李某名下,因土地確權人員失誤,誤將號角土登記在張某名下。
張某便以此拿著土地確權證找李某理論,說李某侵占了他的土地,要求李某拆除該豬圈并賠償張某的損失或李某拿土地跟張某調換,因此雙方爭執不休。
經鄉村干部查閱相關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以及土地登記清冊,發現號角土原本屬于李某,因確權工作人員失誤將該號角土登記在張某名下引起。
隨即向張某解釋到,該處確是李某得土地,至于土地確權證登記錯誤,鄉政府將登記情況向主管單位匯報進行更正。
如果他人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當事人需要留好證據,并準備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明,向村委、鄉鎮府匯報,村委和政府將初步進行核查并調解,如果調解不下,建議進入司法程序。
土地糾紛這個問題,還真不好解決。得一步一步來,這是涉及到個人權屬問題,遇到鄰里之間的土地糾紛,可以先找村里生產隊老一輩的老人。
因為個人的土地都是以前各生產隊分下來的這個,老一輩知道的比較清楚,或者是找村里干部匯報一下情況,收集基本信息資料以便進行調查調解。如果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下一步可以向村委會遞交書面報告,雙方約好時間到糾紛土地現場談判。經過村委會調解談判,還是得不到解決。
再可以向上一級遞交資料報告申請處理,再或者涉及到雙方利益的直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審判。現在是法律法治社會,不論做什么都是講法律,講道理的,總有辦法可以解決問題的。
很高興能夠回答你的問題,我曾經學過法學,現將專業知識與您分享,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這邊再補充一些拓展知識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1、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3、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4、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5、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在農村土地面積都是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帶上皮尺去量,
在農村經常有貪小便宜的人,利用土地壟溝邊界線模糊,經常會慢慢把壟溝移過去點,久而久之就可以達到擴大自己種植土地的面積。
在農村如果雙方是都是講道理的人,只是時間長了以前的土地邊界不明顯了,那雙方帶上皮尺去丈量,再重新畫上邊界線,解除誤會
如果碰上不講道理,胡攪蠻纏的人,那就找上村委會,讓村委會做公證,一起去丈量土地,誰多了誰少了,讓村委會調解,找不回來,
如果村委會調解都沒用,那就只能報當地派出所,利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是非曲直自有公道。
土地侵權糾紛是指因對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利構成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1、侵權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調處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侵權糾紛不受行政處理后30日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3、在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應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關于侵權爭議的處理結果,土地侵權行為適用民法中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侵權人應退還土地,因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侵權人在土地上營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應當歸屬于被侵權人。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拆除其非法營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的,侵權威人負有拆除義務。侵權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承擔其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土地侵權糾紛的解決方法:
1、侵權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侵權糾紛不受行政處理后30日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3、在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應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注意:土地侵權行為適用民法中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所以,關于侵權爭議的處理結果:
1、侵權人應退還土地;
2、因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侵權人在土地上營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應當歸屬于被侵權人;
3、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拆除其非法營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的,侵權人負有拆除義務;
4、侵權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承擔其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受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的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受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定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使用人有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在土地使用權歸屬不明或發生歸屬爭議時,應通過司法程序確認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確權主體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行政機關擁有行政裁決權,對有關土地權屬等爭議,依法行使裁決權。對行政機關確權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最簡單粗暴,法律解決!任何一切糾紛,都可以經過法律程序,自己處理不了,就別弄,不然會越來越麻煩!
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四、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有很大區別的,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僅享有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使用權在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過程中的爭議和糾紛是存在的,本文主要講述了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按以下順序解決: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或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又或者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對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有清晰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清楚地知道,申請調查土地權屬爭議的條件,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發生時,應當走哪些合法途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了解了從而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土地侵權糾紛現在越來越多,農村自留用地,承包用地,不合法的買賣用地。糾紛大多都是歷史余留手續界限不清的權屬問題
所以土地權屬糾紛和土地侵權糾紛性質不同。
1、關于土地權屬糾紛和土地侵權糾紛的區別。
(1)所謂土地權屬糾紛是指因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歸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包括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
(2)所謂土地侵權糾紛是指在土地權屬明確的情況下,因對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利構成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3)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土地權屬糾紛是土地權屬不明導致的糾紛。土地侵權糾紛是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的侵犯土地權利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沒有明確手續證明材料的,一般建議雙方協商,也可以申請管轄區政府土地部門介入調解
有合同或證明材料的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