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旅游糾紛該如何解決
近年來,旅游、新媒體行業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人們選擇在五一、十一等小長假外出旅行,休閑、娛樂、打卡網紅地。但隨著游客的增多,旅游糾紛也越來越多。下面白河林區基層法院為大家分享一則遇到旅游糾紛該如何解決。
最近有個在云南大理旅游的網友爆料,有一個手鼓店的店家,因為在向游客展示手鼓表演之后,游客并沒有立即購買,這個店員就破口大罵,稱游客沒有錢就不要出來玩,沒有錢就不要瞎掰掰。這個話大家一聽就知道,一定不是好話。視頻爆出后,引起群眾熱議。云南省大理市雙廊古鎮景區管理委員會綜合聯動執法大隊通報,經調查,情況屬實,責令涉事經營戶廊樂手鼓店立即停業整改,停業整改時間為30天。
案件分析
店員的表態是對游客人格的一種貶損,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同時還規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的人格利益。
民法典對人格權的后一款規定說的就是一般人格權,所謂的這種一般人格權就是現在的現行法律尚未對一些應當保護的人格利益作出規定的時候,當事人就可以適用一般人格權來加以保護。大理店員罵游客的事情,侵害的就是典型的游客的人格尊嚴,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這種權利的主張。這個事件發生之后,侵權的店員當然有義務向被罵的游客去賠禮道歉,去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遇到旅游糾紛該如何解決
一、旅游合同簽明白
游客拿到合同后先別急著簽字,一定要詳細閱讀各項條款,發現對自己不利的語句一定要修改。對線路、行程安排要清晰,相應的接待標準要清楚,標準包括住宿標準、交通標準、餐飲標準以及游覽的景點、游覽的時間等內容,這些在合同上要清清楚楚的注明。
旅游標準要一式兩份,游客和旅社各存一份。交付費用后,還要對方出具正式發票。
二、擅自增加項目可拒付
當旅行社非法旅游合同中的約定或承諾,擅自改變旅游行程或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對于旅行社擅自增加的項目,可以不必支付增加的費用。
三、導游態度惡劣可投訴
找到與你簽合同的旅行社,向他投訴。不行的話就向旅行社當地的旅游局投訴。
選擇旅行社及線路需謹慎,找正規的旅行社,不要一味圖便宜,現在有些旅行社的收費表面上很便宜,但是會靠增加購物傭金來填補。
四、旅游購物防調包
游客應該核查單據,在付款時,確保交易是售貨員做出的口頭承諾都清楚列明在發票上;同時檢查商品,確保貨品完好無損,配件齊全,特別注意提貨時防止貨品調包。
五、遇強迫消費30日內有權要求退貨
根據《旅游法》第35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消費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但是,經雙方協商至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六、高齡游客應予以必要照顧
老人出游時,旅行社應當指派必要的具有合法導游資質的人員出團,旅行團老人眾多的特殊情況采取必要的旅游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對于高齡旅客可予以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七、旅游社解約應退全部費用
我國《旅游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團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約。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八、臨時有事去不了可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而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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