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的房子繼承糾紛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繼承糾紛
按照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房屋等。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你的問題可能在于,無證的房產能否作為遺產繼承。按繼承法,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房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什么是合法房產?有人認為只有有房產證的房產才是合法房產,這個說法并不去救人準確,要區分不同情況。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產,目前多數只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而沒有房產證,這種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仍是合法的房產,繼承是沒有問題的。按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的規定,合法建造的房產,只要有合法建造的相關手續,自建成之日起就有合法的物權,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也是合法的房產。很多無證房產是基于各種原因,未必都是違法房產。此類房產的繼承,在法院審理繼承糾紛時,有作為遺產分割的,也有法院認為暫時無房產證,或其他合法手續,不予處理。對法院不予處理又沒有其他糾紛的,建議各方自行協議處理,或者維持現狀。此種房產在面臨拆遷,按經驗只要不是明確的違法建筑,多數可能給予賠償或一定賠償,到賠償時可以考慮將賠償款作為遺產分割。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于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于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4、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系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明確了是屬于可以繼承的房產后,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繼承:
1、房屋產權人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2、繼承人是法定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3、開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4、全部順序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證、土地證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5、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土地證、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書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和土地局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將房產證和土地證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即可。看似簡單的房屋遺產過戶手續其實有很多種類,繼承者們在辦理遺產房屋過戶手續之前需弄明白自己到底屬于哪一種繼承者,所以建議當事人最好可以找個房屋繼承專業的律師咨詢一下。“沒有房產證能去辦理房屋繼承嗎”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比較起有房產證的來說,會復雜一點,但是仍然是可以的,法律會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的。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咨詢
學校分的房子,你自己沒出錢,應該是公房,你沒有繼承權。房子是分給誰的,只要你還在這個學校工作或在這個學校退休,只有這個人的居住權,這個人和老伴去世后,房子學校要收回,按說子女都沒有居住權。不過中國人辦事人情化,父母去世后,分的房子子女都居住。時間廠長了,都以為房子是個人的了。其實,這房子是公房,你只有自己的居住權,沒有所有權。
你好,離婚時一般不予分割的房產包括這些:1、用他人身份購房2、買二手房未過戶3、受贈、繼承未過戶4、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5、以孩子名義買房離婚時不能分割6、正在還貸的房產7、農村宅基地房屋等
可以的,有繼承糾紛,可以起訴解決的。
房產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
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
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
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1.假如你們之間的合同是和去世的房主以及配偶一起簽訂的,現在就可以將其配偶以及其他法定繼承人一并訴上法庭,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協助將產權證辦到你的名下。這個方法本律師已經在實踐中使用過,比較成功;2.假如你們之間的合同僅僅是和去世的那個人簽訂,且沒有經過公證或者是律師見證,就比較麻煩。你即便起訴對方的法定繼承人,被告方若否則簽字人是其去世的親屬,就需要對筆跡進行司法鑒定,結果就難以預料,甚至無法鑒定。原因就是檢材是否能找到,找不到就不能鑒定,法院就會駁回你的起訴。可見,引入第三方對這類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進行見證與公證,是何等的重要!3.還有一個辦法就是,你出錢請律師,為他們家打一場繼承官司。比如配偶作原告,其他繼承人作被告,去法院作一個民事調解書,將房子的產權落在其中一個繼承人名下。然后,再由這個人對你繼續履行合同,先辦產權到他/她名下,他/她再過戶給你。在實施這個辦法之前,建議你們之間先簽署一個協議,約定一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免反悔導致你雞飛蛋打;4.本案的教訓就是買賣房產這類較大的家庭投資與消費行為,最好委托律師幫助自己。否則,遇到這類情況,你可能花的律師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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