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費是由誰承擔
在有關財產的訴訟當中,為了防止他人惡意轉移財產,是可以申請訴訟保全的,保全的費用往往由申請方先進行墊付,后由敗訴方承擔。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訴訟保全費是由誰承擔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一、訴訟保全費是由誰承擔
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如果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還要看各地法院的實踐運作,審查比較嚴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進行這樣的操作。而會將起訴狀和保全申請一并移送審判庭有審判員具體操作保全事宜。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一樣,通常由原告(申請人)墊付,但是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敗訴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過申請執行索回墊付的費用。
二、財產保全有什么法律風險
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采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保全措施后,應當在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三、訴訟保全的解除方法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訴訟保全費是由誰承擔的全部內容。在申請了保全之后,在法院執行判決時也是可以申請訴訟保全的解除的,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了解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