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盡快離婚應該怎么做
雖說結婚不易,但離婚同樣不易,已經沒有夫妻感情,也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兩個人,實在是不應該再在一起相互折磨,商商量量、和和氣氣的把離婚手續辦了,然后各找各的幸福去,才是最好的方式。但實際上,總是有那么一些人,看不開、想不透,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總是辦理不了離婚手續,無奈走上訴訟之路。但同樣,離婚訴訟,耗費了雙方大量的時間、金錢、精力,往往是得不償失。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離婚有兩個去處,一個是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個就是法院。那么,想盡快離婚應該怎么做?
第一,雙方盡量協商。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既然都做過夫妻了,也沒有必要為了離婚的事,再鬧的不可開交。不管是離婚的事,還是孩子、財產的事,大家都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商量商量。能過,以后怎么過,兩個人需要怎么改變自己、對家庭負責;不能過,怎么離婚,財產怎么分割、孩子怎么撫養等等。商量好了,簽訂一個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一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出來之后,各走各路,以后再見面也不至于面紅耳赤、互不理睬。
第二,假如去民政局不好辦理或者手續不全,兩個人也可以一同去人民法院辦理。根據規定的進行立案,然后走庭前調解程序,法院會在征求雙方的意見之后,按照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出具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局的離婚證。且還具有申請強制執行的功能。當然,既然都協商好了,且辦理了手續,就應該按照協議的各自履行各自的義務。一般工作日期間,都能及時拿到離婚手續,假若遇到特殊情況,三兩天也能辦完手續。
第三,兩個人實在協商不成,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時候,想離婚的一方只能去人民法院起訴。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可以早點起訴。雖說第一次、第二次起訴不一定能離的了,但拖著不起訴,也是純耽誤時間,既然已經決定了,就早點去做。說不定一次不行,兩次就行了,即使前兩次不行,第三次也差不多了。滿打滿算,起訴三次才能離的話,總共也就是兩年多的時間。當然,需要公告送達的話,公告期間另算。
第四,向法院起訴離婚,要盡可能的向法院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這個東西,有勝于無、多勝于少。除非是同一類、證明同一件事的,多點沒關系。舉證,是每個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也許,你覺得有沒有不重要,但可能就是它能起到關鍵作用呢?
離婚雖然不易,但想好了就早點下手去做。久拖不決,也不是什么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