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合同如何辭退員工
簽完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需要辭退員工的,可以提前一個月向勞動者告知,并說明辭退的原因,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強行辭退的,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的可以直接辭退。
一、簽完合同如何辭退員工?
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來完成辭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9.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8.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辭退不當造成的后果
1、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人員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人同會在在公司和業內傳播對原公司的不滿,影響企業的美譽度。數據統計顯示,強烈的不滿至少會傳達給25個人,而間接傳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辭退人員從事宣傳、營銷等與媒體保持密切關系的工作,不良傳播會進一步擴大。不良口碑傳播會影響企業招聘新人、影響內部團結。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會直接導致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競爭公司或者促使他創辦類似公司,無形中為自己增加了一個“鐵桿對手”。
2、辭退不當另一個重要的負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內部影響。辭退不當會讓在職員工感到不安全,擔心自己是否也會落到像被辭退者那樣的下場。其他員工很容易把別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進而推測管理者的處事方法和能力,對管理者和公司產生不信任感受,影響公司的凝聚力。許多管理者在辭退普通員工時比較隨意,其實殺雞往往猴會看,因此辭退普通員工也不能絲毫馬虎。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二是個人原因,對于公司方面的原因應當向員工做好解釋工作,對于勞動得存在違法等問題的,也需要說明,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應當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