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旅游退費規定
春節旅游旺季遇上了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不少人的出行計劃。那么,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旅游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記者今日獲悉,為依法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廣州增城法院與該區文廣旅體局建立了旅游糾紛訴調聯合工作機制,以妥善處理疫情期間的旅游糾紛。
近日,該院便運用該機制,調解了一起涉疫情旅游退費糾紛。
記者了解到,2020年1月4日,朱某等三人在增城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春節期間的東三省七天游旅行團,但疫情打破了他們的春節出行計劃。
因擔心出行有感染病毒的風險,朱某等三人向旅行社提出退團申請。2月24日,旅行社扣除三人共計1200元相關手續費后退還余款給朱某等三人,但朱某三人提出異議,要求全額退款。
接案后,法院和文廣旅體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先后向旅行社的負責人及朱某等三人進行調解。法官耐心向旅行社解釋了因疫情影響導致旅游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知識,并告知疫情屬不可抗力,應依據公平原則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要相互理解,相互體諒。
旅行社負責人與朱某等三人認真聽取了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后,同意協商解決糾紛。
最終,朱某等三人與旅行社達成協議:雙方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分擔費用,旅行社適當減少須扣除的相關手續費用后,退還余款給朱某等三人。
當前,廣州增城法院全面加強優化與該區文廣旅體局建立的旅游糾紛訴調聯合工作機制,積極整合調解資源,成立專業化旅游糾紛調解員隊伍,為推進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疫情期間旅游退費規定 疫情期間遇旅游糾紛如何解決?
1、已經簽了合同、交了團費,因疫情無法出游,可以要求改期或解除旅游合同嗎?
可以。根據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下發的《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通知,旅游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可以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內容協商變更旅游合同。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如受疫情影響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后,旅行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或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及時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項,盡量降低旅游者的損失。
2、因疫情沒能出游,旅行社說已經支付了機票、酒店費,不同意全額退款,能要求全額退款嗎?
因疫情導致合同解除的,雙方應遵循公平原則,就旅游費用的退還予以協商解決。旅游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因旅游事項需要提前預訂、并已實際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但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3、疫情期間的旅游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予以解決?
(1)雙方可以根據平等友好原則協商解決。
(2)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相關部門進行反映,尋求解決辦法。
(3)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旅游糾紛。雙方應注意保存好合同、交易憑證等相關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