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一定會判給女方嗎
據悉,兩歲至八歲之間的孩子,在父母離婚的時候,夫妻二人都有平等的更多權利。那么是否3歲一定會判給女方呢?其實先是由二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請求法院通過法院判決。通常,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夫妻二人婚姻關系解除時,尚在哺乳期之內的的孩子,則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當然若出現2中的情況也可隨父親生活。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9、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10、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2、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