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說說彩禮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隨著婚約的訂立,一般情況下還會有財產的轉移,即訂立婚約之時,男方向女方贈與較大的財物作為聘禮,俗稱彩禮。
但這種贈與與一般的贈與不同,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它一方面是為了證實男女婚約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將來正式建立婚姻關系。
一旦婚約解除,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關系未能發生,男女雙方未能結婚,該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立,可以依照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訂婚時,男方為結婚的目的所贈,且屬于貴重物品,具有彩禮性質。若男女雙方欲悔婚,即婚姻關系無法締結,那么女方理應返還男方所贈彩禮。
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但也有例外情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形,當事人可以要回彩禮:
第一、雙方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第二、婚前給付彩禮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絕對困難,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符合以上條件的,離婚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難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給付彩禮時發生生活困難的情況,而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情況已經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還。
然后,是“嫁妝”的問題
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看時間
在古代,嫁妝是女方的私有財產。離家時可以自行帶走屬于自己的嫁妝。但是,在現在,嫁妝有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并不能全部要回。那么,哪些情況下離婚嫁妝可以要回呢?由于嫁妝屬于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因此,在離婚嫁妝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材料可能已經用于購置嫁妝并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此嫁妝已經轉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被雙方消費掉。此種情況,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所購置嫁妝的使用情況,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靈活運用,特別是該嫁妝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返還與分割一同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嫁妝的返還。
1.彩禮和嫁妝的共同點:性質上均屬贈與,受贈人都是女方。
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陪嫁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二者最終的所有人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
2.彩禮和嫁妝區別:贈與人不同,條件不同。
首先,彩禮的贈與人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嫁妝的贈與人是女方的父母,二者實施贈與的主體不同;其次,彩禮是跟結婚相掛鉤,是以男方與女方共同生活為條件,而陪嫁,因為是女方父母給予自己女兒的財物,所以一般不摻雜任何條件。
3.彩禮屬于女方“附條件”的個人財產,嫁妝屬于女方完全的個人財產。
從上述對于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分析可知,因為嫁妝是女方父親對于女方自己的贈與,所以嫁妝的權益全部歸女方所有,系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論結婚、離婚,嫁妝均認定為女方一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而彩禮,是男方家庭給女方的,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所以雖然性質上仍然為女方財產,但是如果結婚條件未達成,或者符合法律規定中關于返還彩禮的情形,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全部或部分返還。
4.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彩禮和嫁妝的幾種情形。
(1)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三種情形下,彩禮可要求返還: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b.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簡單來說,彩禮的贈與和獲得以雙方結婚為條件,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由于婚姻關系沒有真實的實現,彩禮的贈與未滿足法律意義上的條件,所以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將彩禮返還。
(2)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彩禮和嫁妝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后,如果女方將嫁妝、彩禮與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混同使用,例如將工資經營等收入、日常費用支出與彩禮、嫁妝共用一個帳戶,以致于無法明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彩禮嫁妝,此時對于彩禮和嫁妝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男方在離婚時可比照一半進行主張。
1、彩禮和嫁妝屬于對個人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彩禮和嫁妝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財產分割可以自行約定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希望可以幫到你
有可能算,也有可能不算,具體要看怎么用了。
以下情況,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女方可以不返還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以下情況,男方請求返還彩禮,一般法院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不能單存的歸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彩禮是給女方家庭的,特別是父母的,很多父母是不返還的。如果給了女方,那么是領證之前給的可以算是個人財產,如果是領證后給的,相當于父母對于子女的贈予,婚姻存續期間受贈的,沒有特別約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彩禮相對于的就是嫁妝了,對于為了結婚買的嫁妝,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算做女方的個人財產。
彩禮的給付是一個歷史傳統,現在很多地方都把這個傳統流傳了下來,我們先不討論給付彩禮是否合理,有沒有必要,今天《我顧問》和大家講解一下在什么情況下,給出去的彩禮能不能要回來,怎么樣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法律對于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結婚彩禮錢性質
結婚彩禮錢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結婚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接受彩禮是以日后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結婚后,條件達成,該筆彩禮就歸受贈與人所有了。
2、結婚彩禮的給付發生在結婚前,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有特別約定。
返還彩禮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以隨時要求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返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返還。
婚姻,不僅是由兩個人一起生活而組成的合法結合或契約,更是雙方財富、心理和生理的結合。然而,現代社會所產生的婚姻糾紛越來越多,婚姻財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什么?離婚財產又該如何分割?為此小M邀請家庭婚姻財產方面的知名律師于琦為大家答疑。小M把大家普遍存在的疑問整理出來,以供大家參考。
看實例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明白一個概念,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范圍有哪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具體的應包括: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簡言之,要界定資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基本的依據之一是看這些財產的獲得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
【什么是婚前協議?什么樣的夫妻適合簽婚前協議?】于琦:每對夫妻都可以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夫妻簽署在婚前的協議就叫婚前協議,這樣的協議,如果內容合法,結婚后就有效了。以下這些夫妻適合作夫妻財產約定:1、合作伙伴對股東的婚姻不放心,擔心股東婚變影響企業發展的;2、富豪有大量婚前財產,擔心婚變導致財產縮水的;3、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界定不明,導致容易混淆財產權屬的;4、富人想再婚,但其子女擔心自己的遺產繼承受到影響的;5、婚姻期間,一方經營企業風險過大,對方擔心其舉債影響自己的;以及一些涉外婚姻或者是希望分管各自財物的夫妻等等都適合做夫妻財產約定。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是否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于琦: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后都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財產不用混同于共有的財產。例如婚前個人全資購買的房產歸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婚前的個人財產外,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例如人身險)保險收益等都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和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于琦:送彩禮、禮金等行為發生在結婚前,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還沒結婚,對方要退婚,彩禮數額很大,是可以要求要回彩禮的。嫁妝如果是婚前給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給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子該怎么算?】于琦:這種情況很復雜,分為以下多種情況。1、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可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婚后按揭買房,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首付部分會被認為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共同還貸,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關于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父母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于琦:遺產分配時,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在遺囑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給自己子女一個人,就是個人繼承的遺產,否則是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結合案例“母親去世后,父親再婚,只有小A一個孩子,如果父親去世,繼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產?”這種情況下,母親去世后,1/2房產作為遺產,小A和父親一人一半,父親手中3/4,父親去世后,他的3/4份額將進行法定繼承,小A的繼母和小A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沒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A應當拿到5/8的房產份額。
【拆遷所得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于琦: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后拆遷轉化的,就應該還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拆遷后所得的房產,不動產權證上又寫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的股票及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于琦: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舉個例子,A在婚前買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結婚3年后發現自己婚前買的股票大漲,那么這部分股票增值的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于A的個人財產。之后A對買入的股票后進行了積極的管理操作,并以婚后財產追加投入而導致股票大漲,其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婚后變現的才算夫妻共同財產】于琦: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舉個例子,A的專利被某企業以20萬元購買,如果這一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20萬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這一行為發生在A離婚之后,20萬則屬于A的個人財產。
【夫妻之前的債務怎么界定?】于琦: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如果一方產生債務,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也會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根據這份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為一名專業的法律人士,我x從法律的角度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來說,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的話,一般會認定為父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我們來說說彩禮的事情,彩禮一般是男方給女方父母的禮物。對象一定要搞清楚,是給女方父母的東西,不是給女方的東西。所以,彩禮在法律上算贈與,贈與女方父母,算作女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小家庭的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女方父母愿意把這筆錢再反過來贈給小家庭,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女方父母僅僅是自己拿著花,或者只贈給自己女兒的話,那就屬于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應該肯定的是,彩禮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彩禮是男方送給女方的一筆錢,那么均發生在結婚前,正是女方受到了這筆“定金”,雙方才算把自己的終身大事“定”了下來!于是開始定酒店、裝修婚房。我們所強調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婚后依法取得的包括工資、獎金、繼承的金錢或者房產。從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解釋上可以看出,彩禮是可以返還的,盡管有“結婚時間短”的前提條件限制,但是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彩禮不在“共同財產”之列,否則的話就不存在“單項返還”的問題了。而且在司法實踐中,要求返還的原告,都是丈夫一方,可見彩禮是男方有條件的“贈予”行為!
彩禮是男方或其親屬以婚姻的締結和延續為目的,依據習俗向女方或其親屬給付的錢物。依據收受主體的不同,彩禮可以分為“女方獲得的彩禮”和“女方親屬獲得的彩禮”兩種。“女方親屬獲得的彩禮”在法律性質是屬于女方親屬的財產。女方婚前獲得的彩禮是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這一點容易理解。對于女方婚后獲得的彩禮,歸屬如何確定呢?這一點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婚后女方收受的彩禮,如無特別約定,應為夫妻共有,理由是婚姻法規定,婚后一方接受的贈與,如無特別約定即為共有。第二種觀點認為,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這種贈與的本身是有特定對象的,即女方或女方親屬,如把女方婚后所得彩禮定性為夫妻共有,有違彩禮自身的內在屬性和特征 ,所以,女方婚后所得彩禮應屬于女方婚內個人財產。我持第二種觀點。此外,婚姻法解釋(二)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符合一定條件的,給付彩禮的一方有權請求返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操作中,婚前分手的原因、有無同居生活、婚后離婚的原因、婚后未同居生活的原因、同居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用途及其它相關情形等都可能作為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