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不收怎么證明30天
辭職報告不收怎么證明30天
離職申請自送達用人單位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辭職權屬于形成權,一經作出就具備法律效力,因此辭職申請是不能撤回的。
如果員工后悔辭職,想繼續留下工作的,只能與單位協商,看單位是否同意繼續留用。
謝邀!
離職證明是辦理新單位入職所需的資料之一,一般情況下如果離職證明沒能在入職的時候開出來,想要盡快入職新單位,是可以協商的,先工作然后在一個期限內把離職證明提供過去。
既然辭職報告已經打上去了,就去落實一下報告審批的進度以及人資開具離職證明需要哪些資料,通常情況下,辭職流程走完人資很快就可以出具離職證明。
其實只要直屬領導同意了,后邊的離職流程基本上就順理成章,因此搞清楚是不是直屬領導卡著流程。
通常情況下公司也不會故意卡流程,沒有這個必要,對我們來說,弄清楚真正阻礙的環節才是解決還問題最有效的方法。
按照 最新勞動法規定,如員工辭職提前30天通知上級,無論上級簽字與否,都默認為辭職倒計時開始。最好以發送郵件或他人證明等方式來作為保留證據,以防日后雙方有糾紛。注:
1.特殊崗位除外
2.最終按照雙方勞動合同中規定履行雙方義務。希望對你有幫助
辦理完離職手續,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是義務,否則因此造成員工無法找到工作應賠償經濟損失;
可多嘗試與公司溝通,說清楚利弊得失,如無效保留溝通的證據,必要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不開離職證明引起的勞動糾紛:
1、案情簡介:
楊某琴于2013年11月8日從格林豪泰酒店密云長城環島店離職。
2014年3月份,楊某琴被北京夢露時尚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錄用,月薪8000元。因格林酒店未給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夢露公司不再錄用楊某琴,造成其工作機會丟失。楊某琴訴諸仲裁機關要求:
1)格林酒店為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
2)格林酒店賠償因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工資損失(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18日)96000元;
3)格林酒店賠償因無離職證明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損失15000元。
2、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二審判決:
1)格林酒店為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已執行);
2)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格林酒店賠償楊某琴因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經濟損失二萬五千元;
3)駁回楊某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你該如何做?
1、與原公司多次溝通,留存證據:
1)動之以情:
合作一場,好聚好散,開離職證明不僅是方便我找工作,也是結束勞動關系的證明;
2)打消公司的顧慮:
了解公司的顧慮,看是否能做些什么,比如擔心公司利用離職證明有什么不利于公司的行為什么的等等,可以表表決心,說明用它途。
3)協之以災:
現在找工作都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如果沒有我會很難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司要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要承擔員工的經濟損失。
這是雙輸的局面,對于公司、個人來說都不希望看到。
2、新公司如何溝通:
1)坦誠說出實情,以得到諒解;
2)提供上現公司電話,以備新公司核查情況,消除顧慮;
3)寫聲明,大體內容如下:
簽名: 日期:
4)只要公司對你的能力很滿意,背景調查過關,不是諸如采購、銷售、財務等敏感崗位,不是管理崗位,基本是可以放寬入職條件的
3、工作黃,法院見:
如找到心儀工作,新公司非要離職證明,原公司又死磕著不開,對你造成了經濟損失,那就去投訴吧!
畢竟工作是大事,而你多次溝通仁至義盡,該怎樣就怎樣處理吧!
有時當你做出強硬的姿態時,問題就自然而然的解決了。
這個世道,很多時候是欺軟怕硬的,雖然不應去欺負他人,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很有必要的。
祝好運!
——段曉嵐寫于2018.07.23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辭職報告提交后滿30天(非試用期)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了。單位不能以未批準為借口追究勞動者的責任。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也就是說,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辭職證明。
如果說在這30天里要做什么。首先需要你有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證明你在哪一天提出辭職,這樣才好計算30天的開始日期。也防止發生爭議時好確定辭職的日期,以及用人單位開辭職證明的時間。再者就是做好工作交接,雖然沒有批準辭職,但你仍然要把手頭工作處理好,交接好,防止單位以沒有辦好交接造成損失追究責任。第三就是看看單位是否在勞動合同履行方面有違法的地方,如沒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沒續簽、試用期約定過長等等,如有就搜集證據,可以保留追究用人單位的權利。
如果當事人真心辭職,當事人需要提交正式的辭職報告,對方領導不收,當事人可以在公共場合提交,讓知道的人多一點,單位就不能耍賴說當事人沒提交。當事人甚至可以用快遞的方式提交,自己復印一份辭職報告,以此證明當事人提交了。提交之后30天后當事人就可以辭職了。也許辭職時有些公司會到算工資的時候再給當事人結算,這雖然違法,但也沒什么大不了,畢竟企業工資是一層層提交,結合考勤、績效獎勵、處罰等慢慢算出來的,有些還要計算計件工資。>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看了你的問題,雷哥有三個層面的思考和建議,供你參考:
首先,如無意外,你離職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按照通常的規則,只要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并且你與工作單位之間理清了各種經責任或其他責任之后,無論工作單位是否同意你的離職,你都是依法可以離職的。
換句話說,只要你依法履行了你的責任,無論你的單位是否又人和你交接工作,工作單位都是無權以自己沒有交接人員作為借口來阻礙你離職的。
當然,前面提到了,如果你和單位之間的經濟責任或其他責任沒有理清,會對你的離職進程有所影響。
例如:你是做銷售的,產品是經你的手賣出的,但是貨款卻沒有收回,那你就有義務和責任,把你在職期間銷售出去貨款完全追回之后,你才能順利離職。
如果你與單位之間沒有這些額外的責任,那只要到了30天,你都是可以離職去新單位上班的。原單位無權干涉你的自由。
其次,你的原單位真的很無賴,這種借口都找得出來。
話說,找不到交接人員這樣的借口,真是很無賴的一種說法。
一個單位的員工要辭職,沒有義務要等你招來一個新員工之后再來手把手教你然后交接工作,最后才走人。職場上沒有這個要求,更是鮮有這樣的案例。
之所以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其實就是讓工作單位能夠有30天的緩沖期來解決后續交接人員的問題,避免工作沒有人接手落到空擋中,影響工作。
所謂的交接,可以是讓單位現有的員工兼職接手一下離職人員的工作,然后待到新人來了,再由現在接手的人交接給新人。這個才是基本的流程實現方法。所以,說沒有人交接,這就是敷衍你、搪塞你的說法。
一個部門總不會只有你一個人吧,至少還有領導吧,如果一個員工都沒有,你領導就是交接人才對,哪里能說一個交接人都沒有,就拖著不讓我離職。這是完全沒有的道理的!
所以,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到這個企業的管理之混亂,管理企業的水平之低劣,離開這樣的企業,一點都不值得留念。
再次,你如果愿意,可以采取變通方式來交接工作。
你的工作單位說沒有人交接,那你就主動一點,采取其他的變通方式來進行工作交接。
第一步,你可以用文檔的方式,將你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簡單描述一下,特別是現階段正在做的工作項目情況,都可以在文檔里用文字敘述情況,這樣,其實也就是將工作以書面文檔的方式進行了整理歸納,遞交給接手的,都能很清楚的知道自己接手的事宜是哪些。
第二步,你可以將一些重要的資料、文檔以及實物,收納整理好,編好序號,裝放在專門的文件盒或箱子里,便于查找。
第三部,你可以將重要客戶的名單、聯系方式、具體接洽內容等等信息,做出臺賬,形成文檔,一并納入交接的資料中。
第四步,列出移交的清單,逐項提交給你的領導,讓其對應項目打鉤接手,這樣也就算是對口交接工作了。
最后一步,如果你是一個溫和的人,你還可以給現在單位承諾:雖然你現在必須要離職去新單位上班,但是雙方可以在未來等到新人到崗以后,協商確定一個日子,你再回去補充一次工作交接。當然,這個承諾的是有期限的,必須在你離職1個月之后,因為久拖不決,也許你都會把你原單位的工作事宜忘記了。
綜上,雷哥在總結一下觀點和建議:你的離職不會受到影響,這與單位是否找得到人交接無關。你的離職很英明,這個單位的管理是在不敢恭維。你可以采取變通方式來交接工作,以此封住單位的無賴的借口!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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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從你的問題來看,你應該是辦理了離職手續吧,而且我斷定你寫的離職原因一定是個人原因,絕對不是公司欠薪的原因,所以你失去了與公司談判的機會和籌碼,因此即便你辦理了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毫無顧忌的拒絕給你開離職證明。這是最壞的情況,但即便如此,還是有法律方法應對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用人應該要給員工開離職證明的,現在你們公司不給你開離職證明,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意思就是說公司不給你開離職證明,你可以到勞動部門去投訴,勞動部門會替你通知公司趕緊給你開離職證明的,基本上就是一個電話的事。至于你被公司拖欠的工資,也可以一并投訴解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辭職報告不收怎么證明30天“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