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恢復審查的期限
檢察院恢復審查的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偵查部門,檢察機關是審查起訴部門,法院是審理判決部門。
一個刑事案件,當偵查終結后,須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經本院批準,可以延長半個月。
經審查,辦案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達到起訴條件,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補偵完畢,公安機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會重新計算。
檢察機關根據審查的案件事實與證據,有權決定二次退回補偵。但補偵以二次為限。
如果二次補偵后,公安機關依然將案件移送,那么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必須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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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我自己制作的一個刑事案件流程圖,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對于我的每一個客戶我都會在第一次咨詢的時候告知他們刑事案件的流程,一是幫助他們減少信息不對稱,二來當事人心里也會更有數。
審查起訴期最短1個月(不包括認罪認罰速裁案件),最長6.5個月。
6.5個月是怎么算出來的呢?公安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之后,審查起訴期正式啟動,檢察院在1個月內審查完畢,可以決定延長半個月,一共是1.5個月,到時間后案子會有三個結果:要么移送到法院,要么不起訴,要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偵時間為1個月,到期后公安機關又會把案子送回來,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1個半月。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權力,每次一個月,公安把案子送回檢察院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這樣一來:
審查起訴期:1.5個月
一退:1個月
重新計算:1.5個月
二退:1個月
重新計算:1.5個月
合計6.5個月。
你的案子二次退回補偵后,公安機關有1個月的補偵期,期滿后送回檢察院,檢察院在收到案子之日起重新計算1.5個月的審查起訴期,期滿后也會有兩個結果:要么送到法院去,要么不起訴(三種情況: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所以,跟緊好這些移送的時間節點,及時聯系檢察官遞交不起訴的法律意見并當面陳述,以爭取最好的結果。
這樣講解應該比較清晰了吧?
祝君好運!
檢察院恢復審查就是對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核實了解相應的情況看具體案件辦理的實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般情況下是一個月左右,特殊情況下可能延長兩個月。
法院將刑事案件退回檢察院未必是好事,絕大部分情況是在補充、落實新的證據,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情況一:退回檢察院只是在補充、落實有罪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審查案件后認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由此可見,法院對于檢察院公訴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情況二: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法院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認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會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會通過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方式,更“平和”的處理。
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主要有兩種情況: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檢察院可能會抗訴,抗訴之后上級法院就有改判的風險,這是法院的考慮;2.檢察院為了防止錯案追究責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提前與檢察院溝通,這是檢察院的考慮。
首先,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但是實務中,我們辦理的刑事案件卻極少有在2個月甚至是3個月內宣判的。其原因是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幾個月可以作出判決,真的不好回答,辦案機關想要延期會有很多理由,還是說說一般情況吧:
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1+2+2=7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3.一審期限: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刑訴法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3個月;
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除此之外,還有重新計算期限的情況:
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檢察院恢復審查的期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