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您好,
搶劫罪與綁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觀目的、侵犯的客體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區別在于這兩種犯罪的行為方式、索取財物的對象、索取財物的時間不同。搶劫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財物,而綁架則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人質后,勒令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有密切關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內以巨額財物贖人,否則將加害被綁架人。搶劫罪中的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后一種情形下,搶劫罪因出現了人質,而易與綁架罪相混淆。基于前述關于兩罪區別的分析,筆者認為“人質型”搶劫與綁架存在4點區別:1、搶劫是當著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質,是公然進行的;綁架則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曉的情況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質。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財物后,才知道人質系被何人綁架。2、搶劫不轉移人質,而綁架是將人質轉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脫離被害人的控制。3、搶劫不存在時間間隔,綁架則通常存在時間間隔。4、搶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綁架則向被害人指定了付款期限,從而使被害人在時間上有了緩沖的余地。
關于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的具體內容:
(一)犯罪客體的區分。兩罪都在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具體內容卻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范圍明顯要廣,還包括公民的名譽權等。如果行為人以當場或事后詆毀他人名譽相威脅,就構成敲詐勒索罪,而非搶劫罪。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分。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以暴力或威脅抑制被害人反抗,從而當場直接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一般表現為通過要挾或威脅的方法,對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壓力使其感到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實踐中,可以從六個方面區分兩罪的客觀方面。
一是行為的方式不同。搶劫罪是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當面威脅使用暴力,且明示實施。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當面,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發出;既可以由行為人本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即使以暴力為內容,只要不當面進行威脅,就不能構成搶劫罪,而只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是行為的內容不同。搶劫罪一般是以殺害、傷害等實施人身暴力或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但大多是以揭發隱私、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實施精神強制,要挾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即可,不必實際產生恐懼心理。
三是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威脅,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標準定得過嚴,否則可能放縱罪犯,導致重罪輕判。實踐中,如何認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是區別搶劫與敲詐勒索的難點所在。筆者認為,一般應從暴力、脅迫的形態、手段、時間、場所等因素,結合被害人的年齡、性別、體力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同一性質的脅迫對一個人可能“足以抑制反抗”,而對另一個人則未必,所以在具體案件中,應以個案中“具體的人”為標準進行認定,而不能以“一般人”為標準,否則不利于實現個案的公正。在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的情況下,如果足以抑制個案被害人的反抗,則應認定為搶劫,否則宜認定為敲詐勒索。
四是侵害付諸實施的時空緊迫性不同。搶劫罪以“當場”實施暴力侵害相威脅,如果被害人不“當場”交出財物,行為人將“當場”把威脅的內容付諸實施,強調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結果行為的時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現實直接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不具有緊迫性,行為人往往揚言如不滿足要求將把威脅內容變成現實,通常設定某種不利后果轉為現實的時間間隔,時空跨度一般較大,一定程度上為被害人遭受物質或精神上的傷害提供了緩沖的余地。筆者認為,“當場”的法律意義不僅指空間,關鍵更在于時間,而且要從搶劫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承接關系上去理解它。行為人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后”將侵害被害人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其目的不在于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內心產生恐懼心理,利用其擔心受到更為嚴重侵害的心理,使其確定地在將來某個時間交付財物的,這樣的暴力應是敲詐勒索罪中要挾手段的強化,而非搶劫罪的暴力,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實踐中,不可因“當場”使用暴力手段一概認定為搶劫。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搶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志,喪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處于極度緊迫的危險狀態,除了當場交付財物之外,沒有選擇的余地,否則其生命、人身當場會遭受侵害。而敲詐勒索的被害人沒有完全喪失自由意志,還可以采取權宜之計,尚有選擇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懼,有能力反抗而沒有反抗,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處分數額較大的財產,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搶劫罪占有的只能是在場的財物,限于動產,且沒有具體的數額要求。而敲詐勒索罪占有的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甚至可以是財產性利益,既可以是在場財物,也可以是不在當場的財物,且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第一,搶劫罪的威脅是對被害人當面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脅者當面對被害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郵、捎話等方式發出的。第二,搶劫罪一般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更廣,包括破壞被害人名譽等。第三,搶劫罪都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事后約定時間取得財物。第四,搶劫罪強調暴力,敲詐勒索罪不要求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 、暴力威脅內容不同。暴力相威脅是二罪的交叉點。搶劫罪的威脅僅限于人身暴力威脅,其力作用于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包括受害人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財物等,可以使用輕微的有形力,但其力作用于物。
2 、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較強,足以壓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詐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較弱,即使肢體性的合理沖撞,一般性的語言暴力,顯著輕微,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搶劫罪。
3 、取財手段與方法不同。搶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危險相當性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僅限于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企圖使對方達到內心恐懼,沒有付諸實際行動。
4 、數額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罪也是個數額犯,達不到法定數額,不入罪,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而搶劫罪則是行為犯,搶劫財物的數額大小不計。
5 、實際受害人的體驗不同。對于受害人身體上遭受傷害的,毫無疑問是搶劫罪;而對于精神上的傷害,一般是敲詐勒索罪。
6 、從受害人結果狀態上來看。搶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意志表達不充分,處于極度緊迫的危險狀態中,不服從加害人的吩咐,就面臨著進一步被傷害;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則是不敢反抗,沒有完全喪失自由意志,還可以采取權宜之計,尚有回旋延緩的余地。
7 、犯罪客體的指向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人身與財產的雙重客體,是對人和物的雙重危害,所以劫到財物或造成他人輕傷的,都可以構成搶劫罪既遂,而敲詐勒索罪侵害的是單一客體,即財產法益。
8 、手段行為實現的時空距離不同。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具有當場實現的可能性,如不同聽從指示或安排,就會當面施加暴力等;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從危險的現實可能性轉變為直接的現實性尚有一段時空距離,沒有緊迫性,如通過電話、第三人傳達目的行為的內容,不能構成搶劫罪而應定為敲詐勒索罪。
9、取得財物形式不一樣。直接從受害者控制范圍搶過財物的,屬搶劫罪;受害者主動將財物交出的,一般認為是屬于敲詐勒索罪。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