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誰懷疑誰舉證
法律是誰懷疑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备鶕藯l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中國的法律不是由法律自身來定性,而是不同的執法者對法律不同的解讀,產生出不同的法律結果。
違法投訴是一種個人或個體行為/根據民法通則或刑法之規定/公民有權對違法行為作處判斷或投訴/主張誰舉證誰投訴/符合法律之條文/。
在民事訴訟中,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多數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邊舉幾個例子說明。
案例1、借貸糾紛。
甲訴乙,稱乙兩年前借現金兩萬元。證據有乙書寫的借條一張。
庭審中,乙辯稱借條不是自己所寫,簽名不是自己所簽,向法庭提出筆跡鑒定。鑒定結果支持乙的主張,法庭判甲敗訴,承擔訴訟費300元,鑒定費1000元。
案例2、醫療事故糾紛。
患者甲訴以醫院醫療事故糾紛。根據相關規定,醫療事故糾紛不需要患者舉證,但是需要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
訴訟中,甲提出醫院的病歷多處涂改,系醫院為逃避責任而為。經查,醫院保存的病歷,在病人出院兩個月后又有八處修改,醫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法庭判醫院敗訴,支付醫療事故賠償款27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案例3、交通事故糾紛。
甲訴肇事者乙、保險公司丙交通事故糾紛,甲主張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33萬元。庭審中,丙辯稱,甲提供的被扶養人丁,其戶口本服務處所所填內容為某某造紙廠,由此推定丁有正當職業,有工資收入,不應當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甲辯稱,本方已經提供當地社區證明,丁系無業人員,無工資收入,丁戶籍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服務處所”所填的內容并非工作單位,當地劃片居住,在那個片區居住,本欄目就填那個片區的名稱。法庭據此采納甲的證據。
小結: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有兩個作用,一是支持本方主張,二是反駁對方主張。
這不是法律常識,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正確的說法是——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备鶕藯l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以此來說,質疑者如果對某人提交的證據產生懷疑,那么此時質疑者變成主張者,他此時也有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法院對質疑者的質疑就不一定會采納。
審判實務中,相對比較復雜,所以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此種倒置的情況,一般都是在侵權案件中,具體分為八種情況: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證據。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余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以上,就是我國訴訟法對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規定。
訛人的成本太低導致各地訛人的事情層出不窮,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好人越來越少,為了避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煩,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選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再伸手幫人。
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選擇,有罪推定導致世風日下
我國民事糾紛的證明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按照這一原則,訛人者主張別人對自己造成損害而索要賠償,那么至少要證明三件事:
- 對方施行了一個行為
- 自己遭受到損害
- 對方的行為與自己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達到這樣的證明標準,那么才能支持訛人者所主張的事實有理有據。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卻并非如此,往往本著有罪推定的原則去處理此類問題,即既然與你無關,你又何必多此一舉,好心的行為往往成為最后擔責的依據。那么舉證的責任就落到被訛的人身上,必須想方設法證明自身的清白。
為了讓我們的社會回復溫度,必須嚴厲打擊訛人的行為
- 國家對于此類碰瓷、訛人的行為人,必須從法律的層面加以懲治,從而讓惡人有惡報,讓惡人心中有所敬畏。
- 隨著國家誠信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將訛詐行為納入信用體系,讓沒有信用的人無處可行。
- 進一步強化誰主張誰舉證的準則適用,增加訛詐施行的難度,從而從源頭上削減訛人事件的發生。
- 網絡和媒體對于訛人的惡人曝光程度要加大,將他們的丑惡嘴臉公布于眾,讓好心人對這些人有所防備。
- 被訛的人在證明清白的同時絕對不能輕易放過訛人者,要相信惡人不會因為你的善念而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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