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何構成敲詐勒索罪
1、敲詐勒索是如何認定的,是否只要存在對他人威脅并索取錢財的行為就可以認定,但不會關被勒索人的具體情況。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不是只要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就構成本罪,其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能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存在后續的敲詐行為也不構成本罪或其他財產性犯罪。
所謂“小三”向吳秀波索要財物本身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或者更進一步,索要財物是否違法?如果索要本身合法,則其主觀上便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便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吳秀波與該小三同居七年之久,如果可以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雙方確實存在的財物糾紛或賠償問題可以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但不能否認該小三有權主張,至于數額多少并無質的區別。可以在法律上不予支持,不等于主張過高便是犯罪。
以威脅爆料這個行為類比,被敲詐勒索人在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是否會仍舊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進一步,被敲詐勒索人在違法刑法的情況下,是否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
關于敲詐勒索行為,并不涉及敲詐行為是否合法,即便是被勒索人違法犯罪,也不能以此為理由進行敲詐。如得知某人犯罪,便以檢舉揭發為名進行敲詐,一樣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不能因為被敲詐者違法犯罪而放縱新的犯罪的發生。
2、如不管被敲詐勒索人是否有道德或者刑事上面過錯,威脅爆料均構成敲詐勒索。那么是否導致了對于舉報人的巨大限制,某種程度上面法律保護了壞人;
如前所述,不論被敲詐了是否違法或者犯罪,均不影響舉報人依法行使檢舉揭發的權利,但無權進行敲詐非法取財。這里不存在對舉報人的不當限制,更沒有所謂的保護壞人。
3、公安機關啟動刑事拘留程序前,具體誰來認定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證。拘留前應當已經立案偵查,當然是公安機關進行查證并認定是否涉嫌犯罪。此時只是涉嫌犯罪,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4、一旦刑拘是否在法院判決之前,都是被關押狀態;
是否羈押,由各個辦案階段的辦案機關確定。公安機關或者將來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辦案機關均有權根據犯罪情節以及嫌疑人本身的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羈押,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非羈押措施。
5、如果舉報人和吳秀波們之前簽訂了“保密協議”,并且在當時沒有威脅的情況下面自愿簽訂,是否吳秀波們仍舊可以起訴敲詐勒索。這個跟問題1對應,敲詐勒索罪名的認定。是否有威脅如何判斷,當時可能是沒有威脅的,但是吳秀波們在做好局以后反咬一口,說有威脅。(1)有威脅如何認定;(2)是否直接導致“保密協議”無效。(PS:我的印象里面這種保密協議是民事范疇,一旦事件上升到刑事層面,我以前的理解,這種協議就是廢紙。甚至進一步說,會不會就算吳秀波們說這個協議當時自愿簽訂,也能最后因為和刑事層面沖突,被作廢)
如果雙方之間已經解決了經濟問題,女方事后沒有正當理據再行索要財物,便已經具有問題1 所說的“非法占有”目的,事后的勒索行為也客觀存在,便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關于敲詐勒索行為,只要可以認定女方意圖通過敲詐行為向吳秀波勒索財物即可,至于吳秀波是否因此而被成功敲詐則不影響定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就是敲詐勒索罪的法條規定。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這樣的:行為人實施了威嚇(威脅、恐嚇)行為—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而處分了自己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取得了財產—被害人損失了財產。對于該罪,行為人的恐嚇無需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行為人的恐嚇使得被害人產生恐懼而處分自己的財產即可。
他這樣做有沒有構成敲詐勒索罪?準確地回答你,本案不構敲詐勒索罪。犯罪起點為:人民幣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說別人都是胡編。本法律解釋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首先,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次,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所以說在此罪中金額是量刑的關鍵。
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與的界限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但是當場實現的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的界限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實際中,敲詐勒索的行為還是時常有的,特別是在晚上,所以,大家要注意安全,遇到敲詐勒索,先把錢財給他,然后回家報案。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健康。
其中之道反制其人之身!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如何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