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離婚后夫妻如何解決財產問題
在晉代以前,中國是沒有“離婚”這個詞匯的,古稱“仳離”。到晉代,“離婚”才正式出現在司法條例中。著名書法家王獻之當時娶了名人郗曇的女兒郗道茂,王獻之后來便與郗道茂“離婚”,而另娶的。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在這么復雜,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丈夫不高興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可以叫兒子——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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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古代離婚雖然沒有現在這么復雜,但也有相應的規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與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惡疾、喜歡嚼舌頭、偷東西這七種情況,丈夫才可以考慮離婚,官府才可以判離,即所謂“七出”。最典型的當是南宋著名詩人陸游與表妹唐婉離婚的一事,陸唐這對表哥與表妹情投意合、恩恩愛愛,可是陸母不喜歡唐婉這個兒媳婦,便逼陸游夫妻倆離婚,理由是“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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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后,女人的結局往往很凄慘。唐婉還是幸運的,離婚后找到了重情重義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趙世誠。但在財產分割上,唐婉是沒有說話的份兒的。過去,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財產分割權,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這樣,她是被陸游凈身送回娘家的。至于,夫家的房產什么的,被“出”妻子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間,至于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離婚兒媳肯定沒份。
但是,過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也不能分割,但較為有限,比如自己當年嫁到夫家時陪過去的嫁妝、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言正順地帶走。這樣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中幾乎都是不變的。如清律:“離婚之日是,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聽攜去。”這一條規定,大清也曾作過司法解釋。不過,也有的朝代規定,離婚后妻子不能帶走一點財產,連嫁妝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這么一條,“不許似前搬取隨身。”如果因女人原因,離婚改嫁的,可能連嫁妝也別想走,如現代女性一般移情別戀了,甚至要給前夫以經濟賠償。
對于平分夫妻財產,在古代也有特例。據宋洪邁撰《夷堅志》所記,宋代夫妻離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資財者”的說法。丙卷上有個“王八郎”條上,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讓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產。男人身上有錢了,就喜歡包二奶、養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這現象。當時,王八郎與與一個妓女搞上了,回家再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要“出”掉老婆,娶這個妓女小三。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計,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變賣家產,把值錢的東西也藏了起來。
明清兩朝以前,中華民族自信而開放,對婚姻的態度遠非后世可比,漢、唐、宋三朝對離婚行為并不歧視,在婚姻法中對離婚的財產分配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其中又以宋朝對離婚制度最為健全,對財產的分配有詳細的規定。
我國古代離婚法充分體現了對女方的保護,離婚首先要有正當的理由,稱為“七出”。具體包括: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竊盜。
法律規定的七出是丈夫無須經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同時為了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維護了女性權利,即所謂的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即: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丈夫同甘共苦,后來富貴了不能休。但對于七出的淫、惡疾,不適用三不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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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離婚,男方也必須給予女方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
女方的財產叫做“奩產”,字面的意思,是指女性的嫁妝。其實是代指女兒在娘家的財產繼承權。
按宋朝法律,“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女兒獲得的財產,就是“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女兒的財產。宋朝女性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以后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
宋朝之后,女性就失去這種處分奩產的權利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后應嫁婦人,不向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并聽前夫之家為主。”
明律和清律兩朝社會意識形態愈發保守,對離婚行為充滿了歧視。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對女性的歧視態度溢于言表!
近來,《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讓大家對“離婚”的含義有了新的理解。
這個最新“解釋”的司法初衷還是好的,維系家庭穩定是基本。“勸和不勸離”、“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新的解釋對婚姻投機者進行了警告。比如,“婚姻致富”的可能性就小了。因為,公婆給兒子買的房產,離婚后媳婦是無份的。
那么,在中國古代,離婚后妻子能得夫家的房產么?
晉代以前,中國是沒有“離婚”這個詞的,古稱“仳離”。到晉代,“離婚”才正式出現在司法條例中。著名書法家王獻之當時娶了名人郗曇的女兒郗道茂,王獻之后來便是與郗道茂“離婚”而另娶的。
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在這么復雜,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丈夫不高興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可以叫兒子出妻。孔子的弟子曾子,僅因為老婆蒸梨不熟,就將她“出”了。
魏王曹操年輕時對婚姻也不太嚴肅,僅僅是一時生氣,就將很賢惠的原配丁氏給休了,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轉正”的機會。
但是古代離婚也有相應的規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與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惡疾、喜歡嚼舌頭、偷東西這七種情況,丈夫才可以考慮離婚,官府才可以判離,即所謂“七出”。
最典型的當是南宋著名詩人陸游與表妹唐婉離婚一事。陸唐這對表兄妹夫妻情投意合、恩恩愛愛,可是陸母不喜歡這個兒媳婦,便逼陸游離婚,理由是“不孝”。
后來,唐婉另嫁趙世誠。一次趙唐夫婦在禹跡寺外沈園遇到陸游,唐婉很意外,叫前夫為表哥,并請表哥吃了頓飯。飯后,陸游望著趙唐夫妻成雙離去的背影,思緒萬千啊!遂乘酒興,在沈園的墻上寫下了至今情感人間、令有情男女唏噓的《釵頭鳳》。
被“出”后,女人的結局往往很凄慘。唐婉還是幸運的,離婚后找到了重情重義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趙世誠。
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財產分割權,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這樣,她是被陸游凈身送回娘家的。夫家的房產,唐婉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間。
這樣說來,剛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與古代的離婚竟然有驚人的相似,承繼了古代離婚后在財產分割上的傳統觀念。
這樣講,并不是說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一種歷史的倒退,而是覺得這樣的財產分割規定更為合理,符合國情。東西本來就是夫家的嘛,它與離婚妻子沒有財產分割權是兩回事。
過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也不能分割,但較為有限,比如當年嫁到夫家時陪嫁的嫁妝、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帶走。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中幾乎都是不變的。
如清律:“離婚之日,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聽攜去。”這一條規定,大清也曾作過司法解釋。不過,也有的朝代規定,離婚后妻子不能帶走一點財產,連嫁妝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這么一條:“不許似前搬取隨身。”
如果是女方的原因,離婚改嫁的,可能連嫁妝也別想拿走。若像現代女性那樣移情別戀了,甚至要給前夫以經濟賠償。
對于平分夫妻財產,在古代也有特例。據宋洪邁撰《夷堅志》所記,宋代夫妻離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資財者”的說法。丙卷“王八郎”條目中,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讓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產。
男人身上有錢了,就喜歡包二奶、養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這現象。當時,王八郎與一個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要“出”掉老婆,娶這個妓女。
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計,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變賣家產,把值錢的東西也藏了起來。王八郎知道后,自然更生氣,鐵了心要與老婆離婚。協議離婚不成,最后鬧上了衙門,縣太爺判了“仳離”,并且允許妻子平分家產。
按例離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這個妻子連小女兒都要帶走。王八郎強烈反對,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沒有做爸爸的資格,整天與妓女鬼混,如果讓他帶孩子,對孩子成長不利,甚至無家可歸,淪落為孤兒。
最后,深明事理的縣太爺將小孩也判給了妻子。
宋代這個離婚案例很“現代”,離婚后,財產夫妻各半。但是,盡管如此,這“財產”中也不包括房產。
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中,“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離婚后兒媳婦沒份”,頗有點古代“休妻”的味道,但兩者又有本質的區別。我覺得還是對的,符合傳統的中國婚嫁家庭倫理和財產處置規則。
古代離婚,還想財產的,怕是電視劇看多了。
女子結婚后,連自己都是丈夫的財產,還離婚,沒死,就很不錯了。
我國古代是男尊女卑的社會,基本趨勢是,社會越發展,女子地位越低,對婦女的限制越嚴重。
《儀禮*喪服》載“夫,至尊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不二天也。”
“《論語*陽貨》”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
東漢《女誡》“禮,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
古代的情況;丈夫是天,君,父,妻子是,地,臣,子。民間也有“夫字天出頭”的說法。
另。古代婚姻更像是一種買賣婚姻 ,也可以收財婚,就是丈夫把妻子買回來。如果要比喻的話,妻子就像一件物品,沒有獨立的人格與人權,話說“夫人”意為“丈夫的人”之意。
“古代還有典當婚,也就是買賣,妻子可以買賣,典當,做賭注,抵債,甚至殺掉。
武則天時期的酷吏來俊臣 的媽,就是其爸輸掉的,給了姓來的,所以史學界至今就搞不清他爹是誰?
至于殺妻。
這個在唐代以前,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有罪的。如北魏長孫慮之母嗜酒,其父誤殺,長孫慮上書”乞以身代老父命。“那時諸侯殺姬,精神錯亂殺妻,均有罪。
唐代后,則分輕重量刑。其中過失殺妻可免罪。元以后,妻與人通軒,或者謾舅姑,殺妻無罪。
這還中法律明文規定的,民間底層這種事更不少。
所以說,古代婦女還想離婚分財產,能活著就不錯了。
不過我國歷史悠長,也能找出幾例妻子主動離婚的例子。
《史記,管晏列傳》載晏子車夫的妻子與其離婚的故事。晏子短其車夫形高,駕車時,車夫自鳴得意,其妻子見狀,不滿丈夫的得意的神情,離婚。
《漢書,朱買臣傳》載朱買臣家貧,在車道上賣歌為生,妻子嫌棄大丈夫竟干這等事,離。
不過這也是載于漢代,越往后記載越少,甚至沒有。
中國古代對男子比較照顧,女子地位比較低下,一般,離婚是不能帶走財物的,更別提自己的兒女了。但是,宋代的王八郎“出妻”的故事就恰恰相反了。發妻不僅爭得了夫家一半的財產,還爭取到了兒女的撫養權。
這是一個關于男人有錢就變壞的故事。江淮大款王八郎,與一個妓 女搞上了,回家再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要“出”掉老婆,娶這個妓女小三。協議離婚不成,最后鬧上了衙門,縣太縣判了“仳離”,并且允許王妻平分家產。古代離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這個妻子連小女兒都要帶走,王八郎強烈反對,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沒有做爸爸的資格,整天與妓女鬼混,如果讓他帶孩子,對孩子成長不利,甚至無家可歸,淪落為孤兒。最后,深明事理的縣太爺將小孩也判給了妻子。仳離指的就是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