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有效嗎
擔保賠償與擔保人轉移財產無關,根據擔保合同,如果在擔保期,該賠多少一分錢不會少。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保障被擔保一方的財產不受損失,如果,在擔保期間,惡意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都是違法行為。
題主說‘’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有效嗎?‘’
我們先看擔保法有哪些規定:
第五條意思是:擔保合同分主合同和從合同,擔保合同屬于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那么從合同也無效。但并非不承擔責任,要根據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意思是:雖然訂立合同,但還要看是否授權或有無過錯。
擔保合同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即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擔保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根據合同擔保人只承擔連帶責任部分。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則按連帶責任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中,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是否有效,需要根據擔保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多少與轉移財產無關,不管他轉移多少,該賠償多少還是多少。
但是法律規定,擔保合同是有期限的,如果過了擔保期,擔保合同便無效。
財產轉移是不合法的行為,一定要注意清點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協商好如何分配,對財產也要有一個清單,防止出現財產轉移的現象。
一,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有效嗎?
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無效。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撤銷權制度
1、撤銷權的概念及其特點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行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例如,某甲欠某乙債無力償還,但甲還有其他財產如汽車等,本來可以用這些財產抵債,但甲將這些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賣給丙或者無償送給丙,丙也知道這情況,那么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的行為。
撤銷權作為債權法的權利,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一方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另一方面,撤銷權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為內容,當然撤銷權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銷民事行為,而返還財產只是因行為的撤銷所產生的后果。
2、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稱詐害行為。這種行為主要是處分財產的行為,而這種處分主要是法律上的處分處分。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由于這種移轉,使債務人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即明知行為有害于債權而仍為之。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第三人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時,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
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無效。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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