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房產不是夫妻共有的?
婚后置業無論如何皆為共同財產。如果你的財產是婚前的,根據產權證書日期,若無產權證需要評估機構和公證處公證,方能成為有效證據。
根據商品房購房合同或者房產證或者婚前財產協議,都有時間的,在婚前的話就是屬于單獨所有,如果是結婚之后的,不管房產證上是寫一個人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婚前購置的房產屬個人財產,婚后購買的房產是共同財產。對比結婚證和房產證的時間先后,便知道該房產是否雙方共同財產;
第二、房產的物權經不動產登記而設立,婚后的房產是共同財產,夫妻其中一方均可依不動產登記而將其中一半轉到對方名下,這點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就可以反映。
要證明該房產不是夫妻共有的要滿足兩個條件:1.該套房產是婚前購買的2.已辦理不動產證的只有一個人名字,未辦理不動產證的購房發票上也是一個人名字。如果婚后買房的都是共同房產或者不動產證上有寫按份所有和共同共有字樣的都屬于夫妻共有房產范疇。
看房子是不是夫妻共有
1,首先看下 ,是婚前還是婚后買的,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誰出的錢,房子就是誰的
2,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沒結婚后夫妻共同還款,那就共同海寬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是結婚之后,一起出錢買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置業,只要在雙方名下都是共同財產,沒有什么證據推倒《婚姻法》,因為這是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在強制執行中,妻子要證明債務屬于丈夫的個人債務,由此保全自己的財產安全。
以上知識就是律師對“如何證明房產不是夫妻共有”問題進行的解答,在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時,夫妻一方要證明房屋不是共同財產的,應該提供房屋是父母贈與一方的,或者婚前取得的,就能證明房屋是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