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可以主張屬于您那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說,是應當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但是按照您目前所遇到的情況。只能是與您前夫進行協商。
如果確定為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理當一人一半,個人覺得有這么幾種解決方法,第一:房子歸你前夫他給你錢,如果沒錢一次性付清可通過幾次或按月支付。第二:房子歸你所有,你給屬于他的那一份折成現金付給前夫,第三:把房子賣給第三方,折成現金按比例二人分配。第四:把房子抵押去銀行貸款給某一方,這樣也可以解決你們的問題。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他又是剛出獄,你要是考慮孩子的成長和生活盡量給前夫多一些錢或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如果你想要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可以的,讓前夫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起訴到法院解決,法官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的規定作出判決。
說了一大篇,關鍵就是一句: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的分割問題。怎么辦?就是你說的,一人一半。但你們有了孩子,那撫養孩子的一方應多得到財產,至于說你們誰撫養孩子付出的多,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付出的大,否則在這個方面不好區分。既是有緣一場,就不要斤斤計較了,雙方在此問題上都讓些步吧。既然散席,何必為打包問題上爭競?一旦鬧出個兩敗俱傷,可謂得不償失了。
這是問題的復雜性,他犯事進去了給不了你撫養費,而你倆又離婚了,房子又協議好了一人一半但久沒執行,他又沒錢買斷另一半也沒錢付孩子撫養費,如果他有能力也不至于如此,還是放過他也放過你自己吧,有句話叫分手見人品!何況你也另嫁了找到了另一半好好過日子,不然你再為這事而與前夫沒斷開會讓你這現任心里有刺,不值得!過去就過去了!
01.謝邀。看敘說,前夫犯事至少判了5年。孩子在婆婆家暫住,實是婆婆在替前夫所養。樓主做為孩子的母親去看并給錢是應該的。實質上是離婚后未再帶孩子了。
02.農村一般離婚后,婦女再嫁對前夫家的土地、房產等固定財產一般不要了。所住房全由后夫提供,這是幾千年來形成的未成文的規矩。對前夫,基本上你是凈身出戶,也未帶走孩子。在前夫家的二層樓實質上將來也為前孩子所繼承擁有。
03.你想分割房子,可能是你后夫家離前夫家不很遠,或附近村人或本村人似的。法律上可分割房,但在農村實際進行中,我還未聽說去分房賣掉分割的,一般都不去想。除非全是你的,你當場賣掉。
夫妻共同經商,共同購房看誰管孩子。如管孩子一方會提三分之二作為孩孑財產!這不等于另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就算了!如才結婚無子女房財是原來男方購買房代按揭,女方只能分走你嫁時隨身品無權分男方原財物!
一般來說應該進行平均分割,如果雙方一直達不成協議的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而人民法院則會照顧無過錯方以及子女、女方的權益進行分割。
主張屬于您那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相關內容——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
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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