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協議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規定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可以是法定共有財產或合法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中配偶取得的下列財產應由配偶共同擁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1)工資、獎金; (2)從、的運作中獲利;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他們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關于夫妻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夫妻的法定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財產,丈夫和妻子同意為個人所有。第18條規定:“第18條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1)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2)其中一方的醫療費用。身體受傷、殘疾人生活津貼等。(3)遺囑或禮品合同中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4)一方的日常必需品;(5)屬于其他財產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同意婚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由所有、股份或、部分的全部共同擁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如無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財產或收益,具體范圍為:
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
2、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知識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5、一方一個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遺產分配的原則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這也就意味著你以及女方妻子父母繼承的應當是女方個人名下的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中女方個人應占有的份額為限。
三、婚內加名房屋的繼承
根據你的陳述房屋系你方婚前全款購買,婚后加名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該部分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了,即女方占有該房屋50%的份額,據此女方父母及你可以對該部分的50%進行繼承。
根據你敘述的情況,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問題:(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2)如何認定遺產?如何分配遺產?(3)男方全款買房,女方婚后加了名字,女方去世后,父母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一、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遺產及遺產分配規則?
遺產是指當事人死亡后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遺產的分割規則是,有遺囑的,遺囑優先,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的順序和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位),沒有特殊情況由第一順位平分其遺產。
三、房產分割問題
男方房產加上女方名字之后,即變成夫妻共有。女方去世后,她的份額按照遺產在繼承人的范圍內進行分割。
您好,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內產生的財產,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為兩份,夫妻雙方各取一份。遺產的話,是一方在世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一般來說應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關于第三個問題,只要男方能拿出再婚前全款購買房屋的合同,那么自然可以證明是夫妻一方財產。在實踐中,第三個問題基本會按照夫妻一方財產認定
房屋,如男方婚前全款購買,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的父母,作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女方的合法財產,所以他們有權要求分割房子。
婚姻法中對于共同財產有明確約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個人的財產。本案中,妻子的父母是法定繼承人。妻子名下的房產是其遺產。父母有權繼承。丈夫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贈予妻子的行為,妻子有份額,屬于其遺產,可由其父母繼承。
夫妻共同財產是個種類繁多的問題,不同家庭情況不同,涉及財產范圍也會不同,這里就一般情況做出解答。沒有協議約定,比如婚前財產協議等情況的,夫妻共同財產滿足前提為:必須是在夫妻存續期間所得、必須是夫妻所得的財產。范圍初步包括: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養老保險費; 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增值部分;7、婚前財產購買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升值部分;8、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9、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10、雙方具備實質結婚要件的同居期間,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11、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其他。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遺產問題,如果是一方先去世且沒有遺囑等情況的,過世方的遺產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一半,在世方,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其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謝邀!那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無法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目前夫妻共同財產爭議最大的就是房產。房子是一個人的安身之地,價格高昂。許多人結婚都要求在房產證上添上夫妻倆的名字。添上名字是不是房子就是夫妻共產財產呢?那不一定,只要對方能拿出事實依據證明房子是個人婚前財產,而一方又無法證明房子是如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婚前按揭婚后還貸,還是共同出資購買,只要沒證據,添上名字也無用。
遺產是一方去逝后,所留下的屬于個人生前應享有的財產。因人去逝了,不能繼續享用,只能由與之最親的人(第一順位繼承人)進行分割。那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些屬于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必須由活著的一方指證執證。如拿不出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財產證據,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后一年就去世了,夫妻二人應當沒有多少共同財產(主要是工資,扣除日常生活開支,應當可以計算)。妻子去世以后,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割一半給丈夫,其余部分作為遺產由丈夫和妻子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每人三分之一。丈夫婚前全款購房,為婚前自有財產。婚后加名,房產變為共同所有。如果標明所占產權比例,這部分房產相當于贈予。妻子這部分房產在妻子去世后作為遺產由丈夫和父母繼承。
您好,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產生的財產。至于遺產的話,則應分成三份,父母一份,子女一份,配偶一份。至于房產,只要男方能拿出相應的出資證明,以及相應的購房合同,那么自然可以證明為夫妻一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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