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了離婚律師就不用出庭了嗎?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就會已《傳票》的形式通知男女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于法院第幾法庭開庭。男女雙方在收到傳票后,應按照傳票上的時間準時到達。
但有些當事人不愿面對對方或者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想到庭的。應該怎么辦?法院一般怎么對待?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應區別情形,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如果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不能按撤訴或撤回上訴處理,但未出庭的當事人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也就是說離婚案件,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后,到場是基本原則,不到場是例外,且需務必與承辦法官溝通好。
據筆者專業代理離婚糾紛案件經驗來看,沒有萬不得已盡量出庭。因為:
一、離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而夫妻感情具有私密性。夫妻之間的具體情況只有男女雙方本人最清楚。法院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男方對庭,當面陳述,法官才好判斷。其他人包括律師代理人都不能夠代而為之。
二、離婚案件也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具有緊密的人身性質。法官需征求男女雙方的意見,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工作狀況、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狀況。并適時進行思想教育,畢竟離婚對孩子傷害很大,同時當面嚴肅告知探視權對孩子成長的重要性。
實踐中原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情形非常少見,我本人還沒遇到一起。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你已經委托了律師處理,你可以不用出庭,但是離婚案件還真的不行。
因為離婚案件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處理夫妻之間是否離婚,而夫妻之間是否離婚,必須要當事人親自來進行表示,別人是不能代替的,哪怕是自己的律師。
除非有當事人確實不能出庭的情況。比如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或者住在特別偏遠的地區,或者不在國內的這種情況,通過遞交書面的申請,經過法院的同意之后也可以不出庭。但是如果沒有這些特殊情況,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必須出庭。
當然,如果你已經委托律師的話,你只需要出庭露個面即可,你只需要表達是否離婚的意愿,對于財產如何分割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全權交由律師進行表達。
離婚案件和其他案件不同,請律師也需要當事人出庭的。
離婚案發給出通知,離婚當天由你起訴訟方決定,要求雙方不能親人朋友關系到場(到位旁聽),只有夫妻關系的一個人別位。由法院起訴離婚的判決,不會律師在場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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