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協議離婚,有沒有法律效應?
在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協議離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據婚姻法:離婚的方式
婚姻法規定:離婚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也是我們大家通稱的自愿離婚,雙方協議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在辦理協議離婚時,要簽訂離婚協議書,拿到離婚證,視為你們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另一個方式是起訴離婚,雙方協議離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協議離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判決雙方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
二、協議離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經過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領取了離婚證,那婚姻關系就終結了,雙方都是單身的。不存在自動離婚的,很多的朋友產生了一個誤解,認為雙方分居多長時間后,雙方就自動離婚了,這個想法是錯誤的,離婚只有上述的兩個離婚方式。
所以,經過民政局辦理的協議離婚是有效的。同樣的,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時,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在離婚協議書中要對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債務問題等,作出明確的約定,簽訂離婚協議書對于雙方也是有約束力的。
婚姻法解釋: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簽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說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三、簽訂了多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一些離婚案件過程中,拉鋸戰會非常漫長,在此期間可能雙方協商了多個結果,簽訂了多份離婚協議書,那這多份離婚協議書,其效力是怎樣的呢?首先,對于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是優先的,其他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與其相沖突的,以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為準;其次,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其他離婚協議書有約定,可以參照約定。
總之,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雙方領取了離婚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 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經法院判決離婚。兩種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都是合法有效的離婚方式。
就民政局的協議離婚而言,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毋庸置疑其離婚時沒什么問題的。但是離婚出問題不等于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也有問題。司法實踐中,容易出問題的也往往是這個地方。
一般來說,有以下情節的離婚協議,相關的內容是無效的。
1、有欺騙、脅迫性質的協議內容。例如,一方承諾放棄財產所有權,另一方同意離婚。
2、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例如協議約定其中一方可以不贍養老人、不撫養子女的。
3、處分不屬于兩人所有的財產的。例如協議將父母的房屋歸某一方或兩方。
4、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例如,約定家庭財產歸女方、所有債務歸男方。這種協議侵犯了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2018年新《婚姻法》若干規定,我是這樣學習與理解,本人就學習婚姻法發表個人觀點。
首先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在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手續就有效。因為民政局他是代表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簽發的離婚證代表政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達到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的。
其次,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撒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法院在審理后,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肋伯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達成的協議,男方不再給女方重新分配財產。
根據2018年新婚姻法解釋,房子、不動產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不再進行分割或以貨幣形式補貼。
你們協議離婚,符合新婚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解釋。
附:新婚姻法部分解釋。
到民政局協議離婚,不是有法律效應,而是辦理的《離婚證》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二是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事項達成協議,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后。夫妻雙方既視為離婚,《離婚證》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關系自頒發《離婚證》后即為解除。
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是經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
2、必須對離婚、子女和財產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不成的,不予離婚。
3、必須是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4、其他的一些有關注意事項。
在民政局辦的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
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但一旦當事人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
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就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
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因此,也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離婚方式有以下兩種:
1、民政局離婚
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愿,并對子女財產問題處理后發給離婚證。
2、法院訴訟離婚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未達成一致意見,可向法院起訴。法院在查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的,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準許離婚。
綜上,兩種方式均有法律效力。
民政局協議離婚當然有法律效力了。民政局關于婚姻方面主要辦理兩個工作,一個是結婚,另外一個就是離婚了。如果結婚都有法律效力,離婚怎么會沒有呢?當然是可以了。
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主要就有兩種,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外一種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之所有兩種離婚方式,主要是考慮到有些當事人可能無法協議離婚,比如一方想離婚,但是另一方就是不離,或者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婚后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就沒有辦法協議離婚,也就沒有辦法去民政局離婚。因為民政局只能辦理離婚手續,而不能幫雙方來處理糾紛,所以這種情況就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所以不論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還是去法院起訴離婚,都是合法的離婚方式,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想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選擇。
民政局協議離婚當然有法律效力了,我國目前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另一種就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除了都有離婚意向之外,還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的分割、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有孩子的需要考慮)、未取得孩子撫養權一方撫養費支付問題(包括支付多少、如何支付、什么時間支付)等等事項進行協商處理并就協商結果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屬于合同的一種,只要在簽訂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屬于合法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并且協議離婚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與結婚登記相同屬于我國婚姻關系變更的一種法定程序。
題主擔心協議離婚沒有法律效力可能是因為并沒有經過訴訟程序或者是夫妻雙方只經過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并未辦理離婚登記。對于第一點并不對所有事項都需要經過訴訟程序、法院判決后才有法律效力,而夫妻雙方只是協議離婚并私下簽訂離婚協議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確實沒有法律效力。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所謂協議離婚也就是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兩人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去民政部門辦理即可。
協議離婚要注意兩點:一是雙方必須親自到場,二是必須有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必須就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還有其他一些事情約定清楚詳細。
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益,雙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履行。一方若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訴諸法律要求對方履行。
因此,民政局協議離婚是有法律效力的,也是最常見的一種離婚方式。
可以肯定的是,民政局協議離婚,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夫妻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協議,雙方可以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雙方解除夫妻關系。另外一種就是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或是財產分割,或是子女撫養有爭議,這種情況下,民政局就不受理辦理離婚手續了,夫妻雙方只能起訴到法院來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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