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在不同的場合有很大差異。
第一種情況,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可能賠償的范圍很小,就是受害人的直接物質損失。根據《最高院工作答復: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愿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具體這樣規定的理由有三點: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2、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告人賠償能力不足,判的過多容易形成法律白條,既影響裁判的權威,更常常引發被害方上訪、鬧訪問題,法律與社會效果均無法保障。
3、賠償標準過高,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導致民事調解根本無法進行,并進而在刑罰訴求方面堅決重判,甚至以纏訟、鬧訪相威脅、要挾,嚴重影響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諧社會的建設。并且被告方積極賠償的積極性也受到影響。
一般情況下,法律支持的賠償,有搶救費(實際支出數額)、喪葬費(兩三萬元)、損毀物品折價等。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張扣扣母親被害案,加害方除了賠償喪葬費,另外支付了1500元“賠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加害方有足夠的財力,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被害人的死亡進行賠償。賠償的范圍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的范圍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必要的交通食宿費等,大體上,城鎮戶口賠償在80萬元以上,農村戶口在30萬元以上。
1,醫藥費,如果死亡之前有搶救的費用,應當包含在內。另外還有陪護費,住院生活費補助,營養費等相關費用。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都按5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喪葬費,一般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
5,精神損害賠償金,刑事附帶民事的一般沒有這項。單獨起訴的可以列出。
6,處理喪葬事宜費用,包括食宿,交通,誤工等。一般可以主張從死亡到下葬的間隔時間,計算2-3人的費用。這項單獨起訴時可以主張,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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