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怎樣變更承租人
承租房怎樣變更承租人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設立的租賃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并按下列程序辦理:辦理條件存在以下任一情況即可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1、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所需材料1 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2 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辦理流程1 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后,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2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3 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4 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一起去房管站變更就可以具體的公產房變更承租人 要先去公證處 領一個表格 上面會有可以承租這個房子的人的欄目 按照規定填上 你的朋友的母親還有你朋友的祖父祖母 還有他的兄弟姐妹都可以承租 這些人到時公正時都要到場 缺一不可 已經死亡的要到戶籍管理開死亡證明 蓋章 如果有一個人不同意把承租人改成這些人中的一個 這個改承租人名字的事情也不能進展 假定改成你朋友的名字來承租 經過公證后 把公證書給房管站 在有約20天的時間批準新的房本 到那時 你可以和你的朋友一同到房屋置換中心辦理房屋買賣的事情
我的舅舅63歲,一直未婚,自己找了了外地打工的35歲單身男子陪伴了他有10年左右,現在他身患結腸癌晚期,欲把房產和10萬存款都留給那個男子。這個房子是姥姥姥爺留下的,屬于租賃公房,沒有辦理土地證。但承租名字是舅舅的,因為他未婚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老人去世后舅舅已單獨住了30多年,而且面臨拆遷
。他的四個姐姐哥哥對此提出疑問,認為他無權單獨處置老人留下的祖產,不應該把祖產全部給了外人,要求繼承自己的一份。請問,他的哥姐現在有沒有權利主張權益?在拆遷前舅舅可以變更承租權給陪伴他的那個人嗎?據說遺囑變更承租權無效,而且,承租人死亡出租人(公家)可以收回房子。那么,舅舅可以把承租權變更給誰,親屬,還是外人?當房子面臨拆遷時,他的哥姐可以要求自己的權利嗎?如何要求。
申請人同時具備的條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離異;
2、申請人與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子女應年滿18周歲(申請人與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順序可參照《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辦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協商一致的意見辦理);
3、申請人與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戶籍,戶籍須滿2年以上;
4、申請人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請人在中心城區無住房;
6、申請人家庭屬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標準與當年申請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相同;屬法院判決確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個條件限制,按法院判決辦理。
申請辦理更名時應提交的資料
1、更名申請書;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查看原件留復印件);
3、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查看原件留復印件);
4、符合更名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簽訂的同意更名的協議書;
5、住房情況證明;
6、直管公房租賃合同;
7、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件(查看原件留復印件);
8、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查看原件留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證(查看原件留復印件);
9、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查看原件留復印件);
10、與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的,提供關系證明資料。
1.申請人向所管轄房管站房管員遞交申請報告,房管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并簽署處理意見;
2.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賃管理科對申請人的居住情況和房屋狀況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3.調查核實后,房管所簽署意見報租賃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由公房管理處按受理批次報市房管局審批;
4.經市房管局批準后,由房管所將更名的基本情況在房屋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7天;
5.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房管局產權產籍科下發更名通知給公房管理處,公房管理處再轉發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請人到租賃管理科辦理手續;
6.租賃管理科辦理完更名手續后,及時將相關資料與信息傳遞至房管所。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并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變更公房承租人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屬于行政行為,應提起行政訴訟。 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直接進行經營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逗贤ā返诙偃臈l:“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苯ㄔO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而根據各地《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的基本條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 因此,符合繼續承租條件的當事人,應當與房屋管理出租單位協商,雙方自愿簽訂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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