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條件
撫養關系確定后,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改變撫養歸屬,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系,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1)撫養人得了嚴重疾病,經治不愈,有可能影響子女身體健康的;(2)撫養人失去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無力再撫養子女的;(3)撫養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的;(4)撫養人道德品質敗壞,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的;(5)撫養人的家庭情況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如受繼父母歧視、虐待等;(6)子女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變更撫養關系的。
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條件,在撫養關系中,如果只有一個撫養人和被撫養人,則不存在撫養義務人或撫養權利人的順序問題,也不存在撫養人的變更問題。而當撫養關系人有數人,撫養義務人或撫養權利人有一定的順序時,便會出現撫養關系人的變更。
1、哪些人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1)夫妻存續期間,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4)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2、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條件?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對撫養人的變更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實際上蘊含著這方面的內容。從有關規定的精神看,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發生撫養人的變更:一是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撫養義務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沒有撫養義務。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則應依法對未成年的弟、妹承擔撫養義務。二是撫養成立的條件發生變化。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祖父母有撫養孫子女的義務,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假設父母死亡時,兄、姐也沒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應由有條件的祖父母撫養。待兄、姐成年并有撫養能力后,祖父母喪失了撫養能力,那么,對未成年弟、妹的撫養義務則由祖父母承擔變更為兄、姐承擔。
3、撫養方式可以變更嗎?
撫養方式指撫養人撫養被撫養人的形式。就一般而言,撫養人可以采取“迎養”或“按期給養”的方式。迎養要求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履行撫養義務;當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時,則采取按期給養的方式。在一般的情況下,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方式為迎養的方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采取按期給養的方式,如父母離婚之后,子女只能與父或母一方實際地共同生活,另一方則依法只能按期支付生活教育費。但是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方式不同,并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內容。
采取何種撫養方式,一般由撫養人與被撫養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判。
但是,當確定撫養方式的具體情形發生變化后,撫養方式也應變化。例如,子女要出國工作一定的時間,無法讓贍養的父母同行,那么,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方式得由迎養的方式變更為按期給養的方式;同樣,父母離婚后,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傷殘無力繼續實際撫養子女,另一方可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而由自己實際撫養。當然,撫養方式的變更并不改變撫養義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