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擴展資料: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能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量刑標準是什么?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罰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作為一個金融監管者,我可以肯定地告訴朋友,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觸犯了法律,肯定要坐牢,具怎么量刑要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及其危害程度。
而且,司法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早已做出了明確規定,且先后做出了修訂,現在不斷完善,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起到了有效的打擊作用,也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分子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
具體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主要指(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其具體立案標準: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具體量刑標準: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下面再舉一個例子:我有一朋友兄妹做超市生意虧本了,以超市還本返利的名義向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投資回報為24%,從2014至6月至2017年8月,共向400多個吸收公眾存款8700多萬元,2018年4月,被當地法院對這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我朋友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我朋友的妹妹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50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第一種: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至100萬元,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至500萬元;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為受過兩次處罰,兩年內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次數多,范圍較廣的;因不能歸還造成他人嚴重經濟損失的,或者引起自殺、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引起嚴重危及社會穩定的惡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二種: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
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
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很多人誤以為,只要爆雷,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是錯誤的。
根據法律規定和筆者的辦案實踐,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要有四個條件同時具備,即: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注意,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以私募基金為例,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面向合格投資者,不承諾保本付息的募集投資行為。如果某個私募,通過微信朋友圈、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同時對投資者不做合格性篩選,并且通過回購協議、利息承諾、無限擔保等方式承諾保本付息,不論其是否兌付,在定性上就可能被認定為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類似的情況也比如P2P,P2P本身是通過互聯網或者營業廳刑事公開宣傳,提供的借款關系本身就有保本付息性質,面向的也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就在于P2P本身并不是融資主體,按照制度設計,其本身應該只是一個借貸信息中介。但是如果其通過債券轉讓(超級債權人模式)或者為自己關聯的項目融資,也就是自融,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注意,這兩種性質的認定,都是對募資行為的認定,是否出現兌付危機,是否爆雷,都不是定性本身的問題。只不過在實踐中,平臺只有爆雷導致兌付危機,造成大量投資人受到損失而導致案發,公安機關因此取得線索而立案,但是在檢察院和法院對募資行為進行定性時,是否出現兌付危機,是否爆雷不是定性問題,只是酌定考慮的情節。
因此,并不是只要爆雷就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爆雷往往只是警方立案的一個線索,而真正影響定性的,是募資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只不過因為各地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會存在辦案理念和認識的差異,這時,當事人本身和其辯護人,就應該對此問題有情形的認識,堅定地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
所以,我們可以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出,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而在2019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則提出,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很多人有個誤區,認為只要是以公司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當事人接受單位安排,為單位工作,就屬于單位犯罪。其實這是一個誤讀。因為在1999年,最高院出了一個關于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因此,筆者曾經歷過得很多非法集資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都會提出單位犯罪的觀點,但是都忽略了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業務的問題。因此,認定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關鍵的問題,是看單位的設立,是為了合法的經營還是非法集資,單位成立以后,是不是以事實違反犯罪活動為主要業務,如果不是,單位還有其他合法的產品和業務,就可以作為單位犯罪辯護的有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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