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圍
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圍
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范圍;4、符合訴訟條件,即有明確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法院不受理的情況:
一、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必經的法律程序。未經仲裁機關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
二、用人單位就一裁終局的裁決,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或者在休息休假,社保等方面爭議,為一裁終局。第48條規定,只有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的起訴,法院不受理。
三、起訴期限超過15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起訴,法院不受理。
四、不符合訴訟條件。
比如是否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是否適格等等。
五、超過訴訟法院管轄范圍。
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但是,屬于其他法院管轄范圍,起訴的法院可能無權管轄,只能不受理。
大概是以上五種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仲裁機關不予受理,去法院起訴,法院可能會受理,但經過審查,沒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時效的中斷,延長等,將駁回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雖然受理,但是,沒有特殊情況會駁回。所以,還是要及時行使仲裁的權利,切莫耽擱。
另外,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哦。
希望以上可以幫助到你!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
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不予受理最常見的地方是民訴一百二十三條,就是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條件,不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其他地方見過最多的應該是各種重復立案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以裁定形式發出的(實際上很多時候口頭告知就夠了),主要解決立案(包括再審的立案)中有關司法資源利用是否恰當的問題,是單純的形式審查。不予受理的目的是篩查出若干沒有必要走進法院的項目,因為進了法院就得有人忙前忙后研究你的問題,所以大家得稍微配合一下,那些不該往法院跑的事,或者跑到法院來說不清楚干嘛的,讓法官簡單地出個裁定擋回去就可以了,不用麻煩審判員。舉個例子,說不清被告是誰的,不予受理;說得清楚被告是誰,但是說錯了的,駁回請求。當然不予受理未必都是由立案庭處理的,對于反訴不合反訴條件的,也要不予受理,這個一般由審判庭法官處理,當然發出的主體肯定都是人民法院。具體到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的區別,一般來說不予受理是案件進到法院的第一步篩查,只根據立案條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上過不去的,裁定不予受理,形式上符合受理條件的,再根據案情進行裁判。比如題目中提到的再審問題,民訴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也就是說再審法院立案庭先要看一下訴狀、原被告、是不是重復立案這些簡單的,形式上的要求是否合規。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條件的交給審判庭,審判庭再審查一次,這次審查主要要理清是否符合程序,比如是否是在六個月內提出(這個條件看起來簡單,但是是涉及實體問題的,比如某人稱發現新證據,于是在案件生效一年后申請再審,那么就要審查這個新證據的效力,是否足以影響判決,是否真是最近才發現,這些需要通過舉證質證方式來完成。)。這關再過了,才是對原案的再審。民訴二百零九條規定了對駁回再審申請可以申請抗訴,但是沒說不予受理可以,所以這兩者的性質確實是有所不同的。所以總結一下,不予受理僅簡單審查程序問題,審查過程不涉及實體,而駁回起訴的裁定雖然也是審查的程序問題,但有必要通過舉證質證等實體審理才能辨明。確實在某些時候,“是否需要實體審理才能查明”這個標準是不好確定的,所以在審查是否受理的階段沒有查出的問題,在審判庭查出來了,一樣要糾正,這個時候因為已經受理了案件,所以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比如民訴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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