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傭人致他人財產損害
被雇傭人致他人財產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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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說法,您和老板之間已經形成了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樣的情況,雇主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附上1、醫療費賠償計算公式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30元×住院天數
3、營養費賠償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4、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或者(25931元÷365日)×誤工天數
5、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
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6、交通費賠償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
7、住宿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找雇主索賠,也可以找雇員索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分別可以找雇主或雇員索賠,就是如果是雇傭關系就找雇主。是承包承攬關系就找雇員。如果向法院起訴時可以將雇員和雇主列為共同被告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了賠償范圍和現行賠償限額:(一) 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二) 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三) 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四)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限額100元。強制交通保險的賠償可分為責任賠償和非責任賠償兩類,即與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險人相應的責任劃分。無論主次責任大小,賠償的人身和財產總額為12萬2000元,人身財產損失總額為12100元,即使責任全部在受害人身上。保險條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死亡和殘疾的賠償范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的運輸和住宿、工作和住宿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護理、康復、交通、生活費用、住宿。對醫療費用賠償的范圍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且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財產損失費為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擴展資料:未交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在交強險制度下,投保交強險也是一項法定義務。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要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的,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范圍限額的損失,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按責任賠償。如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就使第三者無法取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合同法及侵權責任有相關規定兩處,一處是融資租賃(由承租人承擔),一處是懸掛物致人損害(出租人和承租人負連帶責任),至于普通的租賃合同,合同法未作規定。
針對無償幫工致人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4條從以下五方面作出了規定:
1、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考慮幫工人是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是不取報酬的,是出于親朋好友的情份來幫忙的,幫工活動的結果是被幫工人獲得利益。據此,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但被幫工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之所以規定被幫工人不承擔責任,主要是考慮被幫工人拒絕幫工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不等于說在幫工活動中幫工人受到的損害于己無關,不管怎么講,幫工人參加幫工活動使幫工人受益了,根據公平原則,被幫工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被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所有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幫工人自身對侵權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與被幫工人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造成人身傷害的,這種傷害是在幫工活動中造成的,被幫工人是幫工活動的受益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5、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即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這是從有利于維護中華民族的善良風俗和保護受害人的角度規定的,這一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公平原則。
無償幫工與雇傭和無因管理等邊緣法律關系的聯系與區別,三者的共同點在于無償幫工、雇員和無因管理者提供勞務所創造的物質財富與經濟利益均被幫工人、雇主和被無因管理者所有。但三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幫工人實際從事了幫工活動,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及《民通意見》第132條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可以看出成立無因管理的前提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和服務”,對管理和服務支出的費用享有請求權。
幫工活動則不同,幫工一般是應被幫工人的請求進行的,被幫工人是受益人,幫工是有因的而不是無因的,幫工是無償的,幫工人無權請求報酬。
幫工與無因管理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幫工不能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無償幫工也不同于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否成立,主要看雙方是否有約定,被雇傭人是否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在雇傭人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勞務活動、雇員是否獲得報酬,就其實質而言,雇傭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特定的利益關系,雇員所創造的物質財富與經濟利益雖歸雇主所有,雇主是受益人,但雇主需給雇員提供勞動生活條件和支付勞動報酬作為對價。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被雇傭人致他人財產損害“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