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人員判刑后還有養老金嗎
在職人員判刑后還有養老金嗎
被判刑了,出獄后,還可以領養老金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好好分析一下,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不好回答。
首先要分好幾種情況:
一,比如說在入獄之前,一分錢的養老保險都沒有繳,出獄后又過了繳養老保險的年齡,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有什么養老金的。既然出獄了,也就是說以前的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現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當然也可享受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雖然沒有養老金,但民政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發放生活最低保障,維持其基本生活。同時社會也不會拋棄他(她),社區會根據他(她)的能力,安排一份恰當的工作。也就是說,出獄的生活還是有保障的。
二,如果他(她)在入獄之前就繳了個人養老保險,而且繳費年限也超過了十五年,出獄后也到了退休的年齡,建議找找社保部門,說明情況。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會給他(她)發放養老金的。
三,如果他(她)入獄前沒有繳養老保險,出獄后,又符合可以繳養老金的年齡條件,那么他(她)應該把養老金足額繳上,等繳滿十五年,到了退休的年齡也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
四,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前(也就是在2014年10月1日前),犯罪入獄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獄后,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是沒有養老金,我身邊就有這樣的實例,就不一一細說了。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和認識,可能還有很多沒有說到的地方,還望各位補充完善。
看了幾條回答,基本都是認為退休后判刑的(應該假定為服實刑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和不參加國家對養老金的調整,刑滿釋放后恢復原養老金,并能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我沒有學習過有關這方面的國家政策,但是我理解不應該是這樣子的,應該是:第一.判刑并服刑的,服刑期間取消養老金。第二.刑滿釋放后,重新核定退休養老金,原視同繳費年限全部作廢,原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不管這個人原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還是企業的,都按實際繳費年限并按企業退休人員辦法重新核計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回個人養老金賬戶,不可辦理退休養老金手續,也就是沒有養老金了。
在職人員判刑出獄后,怎么辦理養老保險?以前交的養老保險還能有效嗎?
根據國家人社部關于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后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
1、在職人員違法犯罪被依法判刑,從刑期開始之日起,便巳失去享受按規定應被剝奪的公民權利。一般用人單位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將按有關獎懲的規定,作出開除的決定。
因此,其被開除后巳失去在職人員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刑滿釋放后,也不存在補辦退休的問題。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不計算繳費年限。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若刑滿釋放后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4、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后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計發補貼費。
5、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基于如今社會平均工資逐年提高,考慮到個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了40%的檔級。
在職人員判刑,服刑期滿養老保險問題,區別不同情況而定。
一、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
(注:判刑后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清零。正常情況下,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與實際繳費年限同樣起作用。)
二、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社會保險機構返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原單位未予開除并予以接收安置工作的,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恢復工作后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重新就業,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再就業后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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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在職人員判刑后還有養老金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