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債務連帶
夫妻公司債務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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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前,題主首先要明白公司股東承擔責任是【有限責任】。
所謂【有限責任】指的是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金額承擔有限責任,比如股東認繳了100萬,那只承擔100萬元內的責任。
也就是說,夫妻成立公司,共同承擔的責任不超過認繳的總額。比如丈夫認繳80萬,妻子認繳20萬。那么他們共同對100萬以內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我是徐如林,診股達人,專注實體行業公司股權架構及爭議解決,現為原則律師事務所公司法部合伙人。歡迎討論,贊同請關注或點贊。
責任有限還是無限,與股東是否夫妻無任何關系。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是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公司的責任是公司的責任,你夫妻二人承擔的只是股東責任,即全部出資額而已。例外是,你夫妻二人將公司的錢與個人的錢不分而混淆使用的情況下,承擔的則有可能是無限責任。
不能一概而論,看是否構成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混同的話,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否則,不能執行。
在此,夫妻股東與其他股東的權利義務相同。
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
一、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的情況
一人公司之所以成為一人公司,是因為其投資主體為一個。
而投資主體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僅有夫妻為投資人的公司里,如果所投資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那么這個公司的投資主體就是只有一個,這個公司也就是一人公司。
在夫妻的財產關系中,有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對某些財產有著特別的約定為個人的財產,如果一方或者雙方以婚前財產或者婚后有特別約定的財產作為投資成立公司的,那么這個公司的投資主體就不是一個,而是兩個,這個公司也就不是一人公司了。
二、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夫或妻的責任承擔
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是指股東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實踐中,當公司股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時,往往在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中,體現為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在財產、組織機構或者經營業務上發生混同時,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應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責任在于股東,即舉證責任在一人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公司債權人,這在法律上叫做舉證責任倒置。
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就顯得極為重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在訴訟中,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是證明公司財產獨立的方式之一。
但如果個人股東不能提交這樣的審計報告,或者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了個人股東在財務上或者在經營業務上與公司不說獨立存在的,那么個人股東對公司的債務需要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三、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時,個人股東的夫或妻對公司債務的承擔
不是股東的另一方夫或妻,不必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其對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共同承擔責任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會支持。
怎么來證明?除了共債共簽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就是其中一種。
夫妻公司中,妻子為法人,丈夫為監事,妻子負責公司的經營,丈夫負責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可見公司是二人共同投資,并且共同經營的。
這種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時,夫妻對公司的債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夫妻公司債務連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