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條件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條件
想要快速離婚,協議離婚是最快的,夫妻雙 方能夠對離婚達成共識,并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 見。雙方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兩寸免冠照片,去結婚登 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存 在異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真的想速戰速決,盡快離掉,那就最好在 法院進行調解離婚,這樣就不用等待后面的審理、判決。但有一點要注意,如果 僅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第一次起訴至法院基本判不離,這樣就還要再拖 6 個月。
從一個律師回答的哪里粘貼過來的
很不愿意看到這樣的提問,因為很可能就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散。但作為專業法律人,還是給你提供一個專業的回答。
原本,結婚、離婚這事,只要手續齊全,雙方下定決心,到民政局走一趟,按現在的行政效率,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兒。不過要是起訴離婚的話,就有很多條件限制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要啟動起訴離婚得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雙方得先領過結婚證。(非法混用不能起訴離婚)
二、必須由婚姻關系的其中一方提起起訴離婚。(兩口子的事,其他人少來摻和,父母、子女都不行)
三、提起起訴離婚的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過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提出起訴離婚法院也不受理)
四、符合《婚姻法》關于起訴離婚條件的一些規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有證據哈)。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種證據好找)。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資料都算)。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最不好舉證的,只有曠日持久的堅持收集證據)。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不過,還得提醒特別注意,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過,如果在這些期間,離婚是女方提出的,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不受限制。
此外,兩個人有緣走到一起,真的不容易,如果能再溝通,乃至合理妥協后,可以重歸于好的,還是奉勸“珍惜彼此”,實在無法過下去,好聚好散,打得頭破血流、鬧得烏煙瘴氣,實在沒有必要。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對此話題感興趣的朋友,敬請關注號“大理十度半”。歡迎相互交流探討。 歡迎在評論中發表自己的不同觀點。
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和諧是維系家庭關系的重要基礎,不到萬不得已,矛盾不可調和,切勿輕易離婚。
關于訴訟離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需要注意:
一、不得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兩種情形除外:(1)女方提出;(2)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2、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軍人有重大過錯除外(比如與他人重婚、同居;實施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受理,被告起訴的,不限。
4、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受理,被告起訴的,不限。
所以,先看看你是否符合以上條件,如果是,不用去法院了,徒勞。如果不是,接著往下看:
二、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4、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你要起訴,是否屬于以上的情形,如果不是,法院很難認定你們“感情確已破裂”,一般都是駁回,然后讓你回去好好過日子,實在過不下去,6個月后再來。
三、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1、起訴狀:寫明你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和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用等,寫明請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提交證據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有子女的還要附上相關的身份證明材料;導致感情不和的證據(只要你認為是的都可以提交)
3、等待法院調解、開庭審理、宣判。
至于離婚的財產分割和損害賠償,這里就不詳細說了,感興趣的可以關注我的號,我會不定期推送相關的法律知識。
夫妻一方或雙方感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了,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但是,結婚不容易,離婚也不容易,真正到離婚的時候,雙方可能根本無法協商好,那只能起訴離婚,在起訴離婚后,需要哪些條件法院才會準予離婚呢?
一、離婚的方式
首先,確定的一點是沒有自動離婚的。有些當事人產生了一個誤解,認為雙方分居多長時間后就自動離婚了,婚姻法及其解釋是絕對沒有規定自動離婚的。
其次,離婚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這個方式具有省時間、省錢、壓力小的優勢,但是前提是雙方必須自愿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才可以。
在協商離婚的過程中,也要弄清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什么,是對方對感情不愿放棄,還是對于子女、財產等問題,無法協商成,在協商的過程中,可以調整策略,以達到和平分手。
另一個方式是起訴離婚,夫妻一方作為原告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進行審查,最終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二、哪些情形下法院會準予離婚?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那哪些情形可以看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呢?婚姻法列舉了相應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在離婚的過程中,如果原告有證據證明婚內有以上情形的,法院是應當判決離婚的,所以,婚內如果出現了上述情形之一或更多的,要把證據提前搜集好,開庭時提交給法庭!
除了婚姻法規定的認定感情破裂情形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情形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司法解釋》中也列舉的14種情形,比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就不一一列舉了。
三、起訴離婚時證據的重要性
在離婚時,要參照上述的法律解釋規定,看看婚內是否有這些情形的存在,如果存在的,證據就非常關鍵了,要及時的搜集,千萬不要忽視證據的重要性!
比如婚內有家暴的,證明家暴的證據還是比較多的,報警記錄、傷情照片、傷情鑒定報告、村委會和居委會及婦聯的調解,還有街坊四鄰的證人證人等,這些證據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有些當事人忽視了家暴證據,根本沒有搜集,在法庭上全指望著被告的良心發現,承認家暴是存在的,可惜事與愿違,被告一般是不會承認的!而這時法官詢問是否有證據證明家暴存在時,而作為原告卻沒有這樣的證據,只能口頭說說,法官即使想幫你,也無法幫你!
在起訴離婚時,千萬不要忽視了證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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