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一方失蹤怎樣離婚
夫妻雙方有一方失蹤怎樣離婚
歸結為一句話:實在找不著,無法通過協議離婚,那你就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然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不滿宣告失蹤時間要件,那就準備好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根據你的證據,有可能做出缺席判決!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
可以這樣認為:如果你們是協議離婚,或者你打算跟他協議離婚,對方不出現,或者玩消失,可以認為對方不是自愿,這樣的話只能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你一個人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會無功而返!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第三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可以這樣認為:如果對方玩消失,但有人知道他的下落,你可以找到他,可以通過當地的居委會等部門調解,調解成功再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確實找不到對方的,你也可以不調解,直接走訴訟離婚的途徑。具體的辦法是,先宣告他失蹤,再向法院申請離婚。
最后、(1)《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我是這樣認為的:即使確切知道對方什么時候失蹤的,等他下落不明滿兩年,然后你開始申請,再加上公告期,最后等到失蹤證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估計黃花菜都涼了,假使有個人等著你和他締結新的婚姻,你肯定會很著急。這時候我的建議是:把證據準備好,準備足,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讓法院做出缺席判決!
法律對上述問題沒有規定,但對宣告失蹤有明確的規定,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宣告失蹤生效期為三個月,合計計算,至少兩年三個月以后方可提出離婚。一【《民訴法》對申請宣告失蹤的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二【《民訴法》對宣告失蹤公告期的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三【《婚姻法》規定法院受理宣告一方失蹤的離婚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應當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其失蹤,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這事兒近年不少見。潘律師首先可以肯定地告訴你:夫妻一方玩失蹤,另一方照樣可以起訴離婚,離得成婚。
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實實在在的失聯,一去無影蹤,聯系不上,也不回來跟你離婚;另一種是婚姻關系無以為繼了,一方因為各種原因,不想或者不想就那么讓對方痛快地離婚,就躲著你,躲著法院,玩起了失蹤。
這種情況你無法和他好說好散了,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因為你無法查知他現在住在哪兒,所以,只能向他的戶籍地法院起訴,我每一個公民都有明確的戶籍登記地址,所以,起訴立案這一關好過,沒有問題。
起訴之后就是送達。由于他玩失蹤,法院直接送達他本人的可能性為零。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把訴訟文書直接送到或郵寄到他的戶籍地,他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即便以上方式無法送達,比如,沒有同住成年家屬,或者同住成年家屬就是本案的原告,可以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就是時間長一點,每一公告周期兩個月。
送達之后就是開庭。客觀地說,第一次開庭被告不到庭的話,法官判離婚的可能性不大。
那就需要第二次、第三次起訴。總之只要你契而不舍,不管他怎么玩,婚,總能離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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