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提取公積金流程
離婚后提取公積金流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建議:首先要籌措資金將剩余的公積金貸款還清,取出抵押的房產證;其次憑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到房產交易中心將房產證變更到一方名下;最后擁有房產的一方可憑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等重新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即可。對于已辦理了產權證的可以這樣操作,而尚未辦理產權證仍在按揭期內的則應和開發企業協商辦理相關手續完成產權變更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對于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于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如果買房是用女方公積金貸款買的,或者是雙方公積金,即含有女方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在沒有還完貸款前,或者沒有在銀行解除女方公積金抵押貸款的話,女方公積金錢是不能取的。
離婚本身是不能提取公積金的,離婚后的公積金只能提取本人的,配偶的是不能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此外,以下條件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或離職兩年,且家庭生活困難。
2、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
3、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4、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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